2025年前海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奖励
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号)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飞机租赁业务奖励分项)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
申报条款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新开展飞机及航空专用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限的前三年内,每年按照不高于合同租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
扶持期间
2023年1月31日-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