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持牌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子公司筹备扶持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鼓励在前海筹备设立持牌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向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筹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筹备扶持;筹备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筹备扶持;
(二)对境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51%以上的前海合作区金融科技子公司,按照实收资本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对由港澳和境外银行(含虚拟银行)、港澳和境外保险公司(含虚拟保险)、符合条件的港澳证券公司或由上述公司的母公司发起,直接或者间接持股51%以上的前海合作区金融科技子公司,按照实收资本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