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网络零售大额增长奖励项目)
支持领域
加快培育网络零售领军企业,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4〕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2.《〈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5〕3号)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市商务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申报主体2024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相较2023年增长达到20亿元以上(不含);
3.申报主体以同一关键数据获得《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及《〈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电商平台营收增长奖励项目”奖励资金或列入项目拟资助计划的,不得申报本条款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加快培育网络零售领军企业,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2024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相较2023年增长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500万元。
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2500万元。相关数据以企业上报至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内的2024年12月月报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