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载体入驻扶持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奖励总额最高2500万元。
(一)属于下列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扶持:
1.享受前海管理局总部扶持的金融企业;
2.持牌金融机构;
3.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金融科技子公司;
4.实收资本100亿元以上的公司制基金公司。
(二)属于下列风投创投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入驻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扶持;符合第一项扶持条件的,可按第一项标准予以扶持:
1.在前海合作区成立产品并备案的WFOE PFM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QFLP试点基金的管理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QDIE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2.上一年度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扶持期间
该条款扶持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