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奖励总额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一)培育企业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省市单项冠军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10万元/家给予奖励;培育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按30万元/家给予奖励;在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按50万元/家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培育时间不低于12个月;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的,按照每个创新试点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