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龙华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奖励项目
政策依据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及其操作规程等文件,我局现开展2025年龙华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最近1次已有考核结果的国家、省、市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或上级认定通知已下达,且到账或下达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若干措施》实施的第1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或认定通知下达时间可在《若干措施》施行之日(2024年10月10日)前5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资助标准
(一)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认定(备案)奖励。对获得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市级认定资助额的50%给予奖励。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认定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市级认定资助额的50%给予奖励。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