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母基金、公司制创投机构扶持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对2023年4月10日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实际规模累计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0.05%给予母基金管理企业出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该母基金管理企业与被投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能为关联企业。
对2023年4月10日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扶持期间
该条款扶持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