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入驻扶持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一)对管理规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平均管理规模增加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本项规定的奖励与一次性奖励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申请;
(二)对上一年度平均管理规模符合条件的、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满1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生的证券交易额超过1000亿元、5000亿元的,分别按其管理规模的0.01%、0.1%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每家管理企业仅能申报该项规定一次;
(三)对WFOE PFM机构、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开立港股通账户并投资港股的,按上一年度港股通证券交易额的0.1%给予管理企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