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初创科技型企业、香港科技企业投资扶持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投资奖励:
(一)投资深圳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1%、单笔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对一家被投资企业获得多家创投机构投资的,则对多家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二)对前海合作区QDIE管理企业、公司制基金、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投资香港科技企业,且该被投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1.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
2.曾入选参与香港数码港或香港科学园培育计划,或者是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在园企业。
上述风投创投机构如为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由该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申报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