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海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风投创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集聚发展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主体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条款
对风投创投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符合条件的下列机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1.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WFOE PFM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再给予WFOE PFM机构100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QFLP或QDIE管理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试点基金或境外投资主体的,再给予QFLP或QDIE管理企业100万元奖励;
3.对2023年4月10日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规模的0.1%奖励,最高500万元;
4.对2023年4月10日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照基金实收资本的0.5%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基金,按照基金实收资本的0.5%给予该基金奖励,最高2000万元;
5.对2023年4月10日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管理规模的0.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对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风投创投机构(含私募证券机构),按照其管理前海合作区基金上一年度应得管理费的4%给予管理规模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上述风投创投机构为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可以由该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申报并享受;本项规定奖励总额每年最高2500万元。本条款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等,具体发放安排由企业自行决定。
扶持期间
该条款第(一)款第3、4、5 项、扶持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31 日,其余为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