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贸易救济事项)项目
政策依据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 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25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 2026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贸易救济事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资金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升贸易风险防范能力的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类。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登记设立。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3)有贸易摩擦应对实践经验并有相应研究成果。
2.贸易调整援助类。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登记设立。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3)属于受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进口严重冲击、贸易摩擦或对外贸易突发异常情况等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重点行业(附件 1)。
(4)在 2025 年期间总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经营指标或主要产品产销量、产销额同比下降 10%以上,且经营困难非因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或正常商业周期变化导致的;特定市场进出口总额受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严重的。
本事项不接受有任一以下情形的主体申报: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支持时间。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类。所涉调查需于 2025 年度取得裁决等阶段性结果。
2.贸易调整援助类。所涉调整措施的服务费用应发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合同约定服务周期应覆盖上述周期且相关措施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取得阶段性服务成果。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类。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运用国际规则维护产业安全的研究项目。对研究所涉贸易摩擦的相关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费用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元,其中贸易救济调查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知识产权争端等其他贸易摩擦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贸易调整援助类。支持企业为消减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进口严重冲击、对外贸易突发异常情况或贸易摩擦等贸易环境变化不利影响而采取措施开展贸易调整的项目。对调整措施相关的专业服务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服务费用的 50%,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元,不高于企业上一年度营收的 10%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该类别支持的调整措施原则上包括: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办理产品进入目标市场销售所需的市场准入产品认证、体系认证等检测认证;为防范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目标市场申请商标注册/确权、开展商标/专利侵权风险筛查分析、或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为应对出口管制、外国海关扣留货物、跨境电商纠纷等贸易风险,向外国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和解、仲裁、诉讼,以及开展进出口贸易合规审查;为调整境内外目标市场布局、稳定经营而采取营销方式调整、营销渠道开拓、交易机会促成等措施。
每个企业可就不同事由申请同一类别或跨类别的两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