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2025年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品牌出海”,做强自有渠道,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现将开展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评定和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穗商务函〔2024〕24号),明确“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对其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开展品牌推广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内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是在2024年1月1日前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从境内向境外出口商品。
(四)申报企业为品牌所有方,并实际支付推广费用。其关联境外主体(企业或自然人)注册的商标或专利,视同为申报企业所有。
(五)本次评定的统计口径均为单个品牌,该品牌2024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境外线上媒体粉丝量在100万以上。
(六)申报企业在品牌规划、设计、宣传、管理、法律合规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资源投入和体系,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认可度。
母公司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只能以其中一家公司名义参与本次评定。申报企业可将控股的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下属公司相关数据合并计入上述五、六项的申报条件,需在企业基本情况(附3)第八点中对股权控制、业务模式、职能区分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本方案所称“不超过”“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本级),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四、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评定
根据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附2),区分品牌销售额、粉丝量、影响力等8个指标和1个加分项进行综合评价,申报企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十的企业评定为2025年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称号有效期为自评定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名单之日起一年。
如申报企业总得分相同,则有加分项者排序在前,如加分项得分相同,则评分表序号1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如评分表序号1得分相同,则评分表序号2得分高者排序在前,以此类推。
五、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资金奖励
(一)支持对象、内容及期限。
1.进入2025年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名单的跨境电商企业。
2.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推广本次申报品牌所产生的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推广费用金额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推广费用如包括多个品牌,则按所有品牌在支持期限内的销售总额比例折算推广费用。推广费用如包含境内和境外推广服务,则按在支持期限内境内和境外的销售总额比例折算推广费用。
3.支持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具体以合同服务时间为准,如无合同,则实际支付凭证需在支持期限内。合同服务时间不完全对应支持期限的按时长比例折算推广费用。
4.获得2024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专题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项目资金扶持的品牌不予扶持。
(二)奖励标准。
按不超过推广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品牌支持金额1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支持。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市级财政支持的多个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
(三)线上申报。
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另行通知。申报材料需补充该品牌境外推广的服务合同、相应支付凭证,以及费用明细汇总。
六、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申请表(附1);
(二)跨境电商“品牌出海”企业综合评价评分表(附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该品牌为申报企业所有的证明材料(如品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证明材料);
(五)企业基本情况(附3);
(六)附2、3所需佐证材料;
(七)申报承诺书(附4)。
七、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推荐表(附5),并于11月6日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推荐表提交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处)。
申报企业准备纸质版申报材料按A4纸规格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材料内容按“六、申报材料”顺序编排,附目录并标注页码,并提供与纸质版材料内容、排序一致的电子版。
(二)申报期间出现变更名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控制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企业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和扶持政策,收回相关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四)本次评定及奖励相关事项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