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
根据中央及省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投向现代设施农业,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用现代技术与先进设施装备武装农业,推进我省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按照“先付后贴、总额控制、据实核算、严防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实施贷款贴息。现对贴息对象、贴息范围、贴息负面清单、贴息方式、贴息期限、贴息标准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市外)从事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改扩建以及因自然灾害受损急需恢复重建的项目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对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改扩建以及因自然灾害受损急需恢复重建的项目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建设主体没有建设内容的日常经营周转性贷款利息支出以及存在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规定不符等不纳入贴息范围。
贴息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设施种植方面。用于新建、改造或因灾重建设施大棚、集约化育苗(育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智能节水节肥设施、数字化技术装备,以及设施大棚内的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等方面的银行贷款利息。
2.设施畜牧方面。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因灾重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重点用于购置饲养、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及配套环保处理、饲料加工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方面。
3.设施渔业方面。用于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养殖(含养殖池塘改造、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设、工厂化养殖、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和养殖围栏等深远海大型养殖设施及辅助船等养殖辅助设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养殖业类设施生产建设、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因灾重建等方面的银行贷款利息。
4.冷链物流和烘干方面。用于建设提升或因灾重建农产品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包括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重点县建设、烘干设施(包括粮食烘干机和配套的清洗机、皮带运输机、提升机、除尘系统以及烘干厂房等设施)等方面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贴息期限。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主体贷款的时间无限制规定,仅针对在2024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四)贴息标准。采取“双限”控制。
1.比例限制。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
2.金额限制。单个主体年度累计贴息资金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实际付息天数/365)。
(五)贴息总额控制。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财政资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同一时间段的同笔贷款已获得其它的财政贴息,应扣除相应已获得的贴息额度及贴息比例,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的部分,仍可以进行贴息。
(六)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应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按程序申请贴息。
(七)贴息负面清单。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范围: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申请贴息的贷款来源于非广东省内银行机构的;
3.“借新还旧”及存在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4.申报主体涉及安全整改、环保不达标、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事项;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6.贷款资金使用证明资料不充分;
7.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