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
项目内容
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澳门科学技术协进会联合实施;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协进会联合实施。
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面向内地博士申请,其中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须依托广东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获选人员将进入澳门指定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在澳门优势专业领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期2 年。
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资助经费为每人 36 万元人民币和42 万澳门币(约合36万元人民币),其中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内地资助经费由广东承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获选人员在澳门期间的生活开支、住房补贴、社会保险以及往返旅费等。
澳门培养单位协助提供自费的医疗服务计划,视情况提供学校宿舍(住宿费自理)。合作导师负责所有研究工作的其他开支(如消耗品、实验仪器、出差费用、出席国际会议经费等)。
2026 年澳门青年学者计划资助不超过30 人,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计划资助不超过20 人。
申请条件
1.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申请人应为内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未进站的博士毕业生或在职科研人员。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申请人应为广东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拟进入广东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博士毕业生或在职科研人员。申请人博士毕业时间一般应为三年以内。
2.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政治素养良好,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3.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须经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未进站的申请人可先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申报,获选后再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在职科研人员申报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4.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
5.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
6.能全职在澳门工作 2 年。
7.专业领域:中医药(生物医学、临床生物学、生物讯息学、中药学、药学、化学等),微电子(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物理学、模拟与混合电路等),月球与行星研究(物理学、应用数学、化学、地质学、天文学、计算机科学和技术、大气科学、空间物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等),智慧城市物联网(智能感知、网络存储和传输、大数据分析和控制、智慧能源物联网、智能交通、公共安全监控和灾害防治等),其他目前在澳门已具备发展基础和潜力且具有杰出学术带头人的优势专业领域。
8.已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B、C档)、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湾区项
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和原件的一致性。
(二)香江学者计划和香江学者计划(湾区项目)二者须择一申请;澳门青年学者计划和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二者须择一申请。
(三)如申请人同时申报香江学者计划(或其湾区项目)和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或其湾区项目),申报学科须一致。评审时,将按申请人意愿排序参评。
(四)设站单位须对香江学者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湾区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获选人员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在上述项目结束前,不得办理出站手续。
(五)香江学者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湾区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获选人员须在获选通知印发之日起6 个月内赴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如因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期赴国(境)外,应由获选人员所在设站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报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获选人员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博管办〔2013〕77 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博管办〔2011〕92 号)中的有关规定管理。香江学者计划(湾区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获选人员由设站单位参照以上文件进行管理。
(七)设站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管理和拨付资助经费,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应由设站单位承担的国内社会保险缴纳部分不得从资助经费中列支。获选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按照项目要求管理,其余在站期间工资待遇按照设站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报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进站时设站单位应查验其博士学位证书。如无学位证书,应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取消其获选资格,不得办理进站手续。
(九)如获选人员放弃资助或退站,设站单位须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拨款账户并提供相关说明。
(十)香江学者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湾区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湾区项目)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获选人员完成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并按期出站后,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得《资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