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34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方向
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须符合以下三大发展方向。
(一)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打造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2.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3.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4.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2.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3.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4.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新型消费场景;
5.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3.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对投资类项目(是指主要投入资金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按终验确定的有效投资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非投资类项目(是指主要投入资金无法资产化的项目)按终验确定的有效投入金额进行分档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其中投资类项目有效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非投资类项目有效投入不低于30万元。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打造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1)支持内容:支持商业运营机构在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等载体,新建或改建集新品发布、展示展销、交易洽谈等一站式功能的新品发布平台,形成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构建全链条首发服务生态。
(2)支持条件: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全球或者全国范围内的首次发布。有统一运营主体,每年举办首发活动6场以上,或引进首店8家以上。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有效投资(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下同)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2.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
(1)支持内容:支持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佛山开设全国首店、广东首店、佛山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支持配备智能化设备或创新业态。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知名品牌在佛山开设的市级及以上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分档给予奖励。全国首店、广东首店、佛山首店需满足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含),有效投入不低于50万元(含)。
(3)项目类型:非投资类。
(4)支持标准:全国首店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入[店铺场地项目期内(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发生的租赁费、品牌授权经营费、场景搭建费、展陈设备费、软装布置费等直接费用,不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的30%给予奖励,广东首店按25%给予奖励,佛山首店按20%给予奖励。
关于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界定如下:
(1)国外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
(2)国内知名品牌:指近5年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超市TOP100》《商业特许经营TOP300》《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德勤共同发布的《中国网络零售TOP100榜单》;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上榜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
(3)新消费品牌: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服务体验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具有高成长性和市场影响力;品牌已在国内三线及以上城市开设门店数超过5家的新消费品牌、新锐品牌、国货潮品等。
3.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1)支持内容: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与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有相应的配套宣传措施及成效,根据单场活动相关指标分档奖励。
(3)项目类型:非投资类。
(4)支持标准:一类项目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入(场地租赁费、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的30%给予奖励、二类项目按25%给予奖励、三类项目按20%给予奖励。
4.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1)支持内容: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举办的展会,展会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首发专区、专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不累计),有相应的配套宣传措施及成效,根据单场活动相关指标分档奖励。
(3)项目类型:非投资类。
(4)支持标准:一类项目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入(场地租赁费、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的30%给予奖励、二类项目按25%给予奖励、三类项目按20%给予奖励。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1)支持内容: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餐饮、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以及融合文化体验、健康养生、运动的复合型消费空间。
(2)支持条件:融合商以外文旅体健不少于1个业态;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及年度活动计划。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2.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美食街区、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空间重构,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含主题游乐场)等消费功能。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试点期间具有商以及文旅体健1种及以上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10家。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3.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1)支持内容: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支持赛事、演出场所融合餐饮等服务业态,激活场景消费流量。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有持续的市级以上的赛事或演出,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有配合赛事、演出开展一定消费类配套活动。一类项目为期间内市级以上赛事和演出场数不低于12场;二类项目为期间内市级以上赛事和演出场数不低于8场;三类项目为期间内市级以上赛事和演出场数不低于4场。
(3)项目类型:非投资类。
(4)支持标准:一类项目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入(场馆租赁、场地搭建、设备设施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的30%给予奖励、二类项目按25%给予奖励、三类项目按20%给予奖励。
4.支持发展夜间经济,打造特色集聚区。
(1)支持内容:围绕夜间消费场景及业态融合,聚焦社交型、减压型、体验型消费需求,优化夜间消费环境,对商圈商街、文旅体育项目的夜间景观等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的“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运”等夜间消费品牌。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升级改造场景具有质的提升。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5.服务“一老一小”业态模式创新。
(1)支持内容:①银发金街:打造适老化消费场景,包括智慧康养服务中心、健康养生、老年旅行等,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设施、健康监测、辅助治疗、进行场景改造、设施采购与服务升级等;②童趣乐园:建设亲子友好空间,包括儿童主题乐园、亲子手工等。
(2)支持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多消费场景融合。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6.支持家政服务模式创新。
(1)支持内容: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打造“社区+”家政服务、“物业+”生活服务等新场景,推动家政服务、生活服务进社区。
(2)支持条件:打造不少于10个“社区+”家政服务、“物业+”生活服务等新场景。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7.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与集聚区。
(1)支持内容:支持打造外贸优品展示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区)及品牌集聚特色商业街,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模式,打造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消费场景。
(2)支持条件:展销中心或购物集聚区需设立专区,专门标识,须覆盖品类5个以上,聚焦本地外贸品牌5个以上;外贸品牌工厂店需要有自有品牌,通过线上拓展、线下升级等方式,构建“线下体验+线上下单”双线联动的消费新体验。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8.拓展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1)支持内容: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
(2)支持条件:属于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打造消费新场景,经营模式合规,能够发挥消费带动效应。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联动国潮动漫(IP)等开发综合性消费场景。
(1)支持内容: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等优质知识产权(IP)
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实施IP元素植入、主题装置、软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等,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如“动漫+非遗”主题街区、“影视IP+博物馆”等。
(2)支持条件:涉及国际知名IP、国潮动漫IP、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内容应用的,需取得官方正规授权,提交授权资质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2.联动知名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拓沉浸式消费空间。
(1)支持内容: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条件:融合国内外知名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全新打造或优化升级主题店、概念店,所用联名IP需取得官方正规授权,提交授权资质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
(3)项目类型:投资类。
(4)支持标准: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3.联动老字号(IP)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1)支持内容:老字号企业依托佛山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培育消费龙头企业。
(2)支持条件:老字号须提供国家或省或市经认定的资质;老字号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3)项目类型:非投资类。
(4)支持标准:中华老字号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有效投入(店铺场地项目期内<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发生的租赁费、品牌授权经营费、场景搭建费、展陈设备费、软装布置费等直接费用,不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的30%给予奖励、广东老字号按25%给予奖励、佛山老字号按20%给予奖励。
三、申报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在佛山市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等。
2.申报主体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未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单位。
4.依据应急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申报主体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和运营主体,不接受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6.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7.愿意配合试点工作,建立项目台账并及时报送进展及数据。
8.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
2.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第一条所列的三个方向之一。
3.申报项目应当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4.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
5.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有合理的支出计划。
6.申报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核准及备案文件齐全。
7.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5.申报项目若包含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国家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书。
6.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7.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书面文件(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非产权人出租应当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8.资金筹措凭证(包括资金银行存款凭证、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
9.各类项目建设相关合同(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承包、软件开发等)、发票票据、银行支付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及转资凭证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0.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IP授权证书。
11.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书面说明材料(项目在建但尚未运营的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12.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2份,编制封面、目录后按顺序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完整PDF盖章扫描版1份(刻录光盘)。
(二)项目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申报指南要求,向项目所在区经(科)促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各区初审。各区经(科)促局按照《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本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内容和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严重失信情况等并实地勘验,经集体决策后,将书面初选意见报告、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和项目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2份及与纸质材料一致的完整PDF扫描版1份、刻录光盘)报送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3.市级评审。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确定入库项目,并向社会公示7日。
4.项目入库。入库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将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向项目申报主体下达项目绩效指标。
五、项目管理要求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商务局做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等具体事项;按期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开展建设进度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后,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由辖区经(科)促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项目申报主体主动申请退库的,应当书面报送辖区经(科)促局,由辖区经(科)促局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项目无法按期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整改通知书下达1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由辖区经(科)促局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
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由市商务局、各区经(科)促局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项目评估和日常监管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取消项目资格,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1.存在违法、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重复申报等行为的。
2.项目执行不力、未及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3.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4.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5.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或本办法的。
六、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采取“阶段性验收+终验”的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市商务局印发的阶段性验收或终验通知按时参加验收,具体验收要求以后续印发的验收通知为准。
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同意,为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达到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3.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
5.验收专家组审议不通过。
七、专项资金使用与拨付
(一)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阶段性拨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阶段性验收确认的有效投入金额的30%,且在全部试点项目验收前累计拨付不得超过项目拟支持资金的80%。待全部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应支持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不按要求整改、中途终止建设或两次终验未通过的入库项目,市商务局取消项目资格,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二)资金不得支持以下方面。
1.项目如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不得重复申请。
2.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
3.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
4.不得用于一般性装修。
5.不得用于非直接面向消费者且无法带来可持续、可视的消费增量或无消费内容的项目,免费开放的纯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促销活动等。
6.不得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
7.不得用于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等投入。
8.不得用于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符合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两个支持方向的项目除外)。
9.不得用于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10.不得用于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项目。
11.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12.不得用于企业内部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购买低值易耗品、人员经费、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等日常经营管理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13.上级文件明确的其他负面清单事项。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 我要办理 | ||
| 2 |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3 | 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 我要办理 | ||
| 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 我要办理 | ||
| 5 | 申报项目若包含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国家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书 | 我要办理 | ||
| 6 |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 我要办理 | ||
| 7 | 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书面文件(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非产权人出租应当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 我要办理 | ||
| 8 | 资金筹措凭证(包括资金银行存款凭证、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 | 我要办理 | ||
| 9 | 各类项目建设相关合同(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承包、软件开发等)、发票票据、银行支付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及转资凭证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我要办理 | ||
| 10 | 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IP授权证书 | 我要办理 | ||
| 11 | 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书面说明材料(项目在建但尚未运营的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 我要办理 | ||
| 12 | 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