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有关规定,今年监测企业名单。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其他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除省直属企业外,其他推荐企业均列表说明是否属于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获得时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3.省直属单位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并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报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四、申报与监测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广东省农业经营管理系统网络填报数据资料另行告知,省直属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由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提供,逾期将不予受理。
此外,各市报送监测企业材料时,还需上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包括监测范围外发现不达标的企业),意见和建议等。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积极组织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的企业申报,并严把监测企业审查审核关,确保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