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部署,引导和推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64号)(附件1)要求,现开展深圳市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请各区认真组织申报。具体事宜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附件2)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申报单位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并且按要求上报3次火炬统计数据(2020年半年报、年报、2021年半年报)
二、重点支持方向
本年度备案工作将重点支持以下几类众创空间:
1.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或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建立,服务于产业链创新的众创空间;
2.服务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硬科技创业,以创业孵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众创空间;
3.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效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4.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三、评审及推荐要求
1.本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的审核和推荐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
字(2017)120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在评审和实地核查过程中,要制定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并对拟推荐上报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句括众创空间名称、运营主体、众创空间成立及运营时间、服务场地地址及面积、入驻团队数量、入驻企业数量及名单。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须将专家评审及实地核查意见、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表上传至“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
2.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于2021年 12月 10 日前完成推荐上报工作,并将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推荐函、推荐表(附
件1)、专家信息表(附件3)复印件、评审意见及实地核查意见复印件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机
构纸质申报书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联系人:郑泽淳 周一叶,电话:88102064 267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