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21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 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21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 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 .项目投资奖励。对2021年经省认定的、实际外资金额超 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 .财政贡献奖励。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1 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三、有关评审原则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开始执行后(即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 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1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
1.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到3000万美元。
2.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
3.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中转外,注册资本没有新增)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五)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六)没有获得我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性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外资总部企业投资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
(七)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义25%+ 企业所得税义20%。
(八)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 .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 .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 .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 .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九)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