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和复核的申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申报要求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
(一) 独立法人资格;
(二) 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 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 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附件1)有关要求。
(五)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 新企业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一)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关目录,于8月31日前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按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有关要求和程序,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吿进行审核.
(三)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形成报送文件,连同审核后的申请报吿(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两份)于9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四、已享受政策企业免税资格复核程序
(一) 已享受政策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关目录,于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复核报告.
(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按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有关要求和程序,审核复核报吿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省级工业和值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复核报告进行审核.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形成报送文件,连同审核后的复核报吿(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两份)于9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五、 其他事项
(一) 已享受政策企业,如《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版)》中相关装备或产品技术规格、名称等有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免税资格。
(二) 已享受政策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三) 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2021 〕 198号)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或复核.
(四) 特殊情况下,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六、 有关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确保需复核的企业应核尽核,指导企业规范填写相关材料.
(二) 企业要认真准备、按时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和复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反映.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