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94号)要求,结合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认定为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主体。
(二)参与本年度省级孵化器认定的主体。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3 年,且至少连续 2 年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 80 %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 1 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专业从事企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5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2 家。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50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30 %。
(五)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并提供 3 个资金使用案例。
(六)专业孵化器要求针对细分产业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精准孵化,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 %以上。
(七)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5 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八)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2.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
3.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九)属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 3 、 4 、 5 、 6 、 7 项条件数量要求可降低 20 %。
三、申报程序
(一)孵化器申报。
(二) 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后出具推荐函;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需同步抄送至地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 材料报送。
省科技厅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