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转发2022~2023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2023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2〕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具体事宜如下:
一、专题方向
专题一:省级大学科技园提质发展
(一)建设内容:
支持我省大学科技园提质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和发展水平,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 培育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申报条件:
1. 广东省内省级大学科技园。
2. 大学科技园建设所依托高校在经费、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学科技园建设实质性支持。
(三)建设目标:
获资助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验收时应达到以下条件:
1. 具有清晰的发展定位与规划,充分依托高校的科研优势,围绕未来产业、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大学科技园建设方向。
2. 配备专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 80%以上。
3.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 15000 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 60%以上。
4.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 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 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 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5. 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成效良好,在孵企业数量达到 50 家以上;在孵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30%;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的在孵企业比例 不低于 50%。
6. 投融资能力持续提升,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 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 3 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 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新增创业导师不少于 20 名,实际对接服务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
8. 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成效凸显,面向园区在孵企业、创业团队 及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不少于 5 次,培训人才数量超 500 人。
9. 创新创业氛围营造能力不断增强,每年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 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0 场。
10. 制定为企业纾困、促进大学生就业等相关文件,规定面向 优质在孵企业实施租金减免、对在孵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获 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奖励、鼓励在孵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 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措施。
11. 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大学科技园,建设目标 5、6、7可适当降低。
12. 以上在孵企业须符合《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要求: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不大于3000平方米。
(5)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四)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6 项,资助额度10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专题二:未来产业科技园培育与发展
(一)建设内容:
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基础,充分发挥大学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和高层次科技人才集聚优势,集合大学、地方政府、 领军企业力量,协同建设“学科+产业”为主要方向的未来产业科技 园,为大学科技园探索提升发展新路径、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创新 与孵化高地、形成全省示范开展先行先试。
(二)申报条件:
1. 广东省内国家大学科技园。
2. 形成国家大学科技园、高校、地方政府、领军企业联合共建未来产业科技园的合作机制。
3. 所依托高校具备培育未来产业的基础研究水平与学科优势, 在优势学科和交叉学科领域取得了大量的原创性、基础性科研成果。
4. 大学科技园与高校建立了产学研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 创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高效协同机制,在创新资源聚集、科技成 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等方面具 有良好成效。
(三)建设目标:
获资助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验收时应达到以下条件:
1. 建成产业培育方向明确,与高校优势学科结合紧密,孵化场 地面积超 2 万平方米的未来产业科技园。
2. 逐步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拥有机制先进、运行高效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运营管理模式。
3. 国家大学科技园与高校联系紧密,与高校优势学科协同发展,与高校建立了促进产学研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 才培养等方面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快创新资源集聚,在创新人才 引进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开放协同发展等方面工作有成效有特色。
4. 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探索与地方政府(或国家高新区)、产业界建立共同推动未来产业园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前沿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新机制,或者探索优化完善未来产业孕育发展的新模式方面卓有成效, 能够为其它国家大学科技园创建未来产业园提供示范和经验。
(四)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2 项,资助额度10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专题三: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与发展
(一)建设内容:
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加速器对地方产业的培育与支撑作用,鼓励各地围绕地方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培育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加快推动省级加速器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在 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内建设加速器。
(二)申报条件: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 通过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
4. 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 模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并有不少于 2 个资金使用案例。
5.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2名创业导师。
6. 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45%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占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7.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 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 总数不低于 20%。
8. 以上入驻企业须符合《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要求: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三)建设目标:
获资助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验收时应达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四章“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的全部要求,申报时已经获得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验收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培育企业能力不断增强,入驻企业年增长率不低于 15%,新增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挂牌)企业不少于 2 家。
2. 持续提升产业孵化能力,深度整合省内 2-3 家国有企业、领军企业等大中型企业的产业链资源,建立具备产业孵化服务经验 的创业导师数量年增长率不低于 20%,组织 “产业孵化加速营”等对接活动不少于 5 场,为不少于 5 家入驻企业提供实质性产业资源对接,梳理形成 5 份以上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孵化的典型案例简报。
3. 制定为企业纾困、促进大学生就业等相关文件,规定面向优 质入驻企业实施租金减免、对入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上市(挂牌)等给予奖励、鼓励入驻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措施。
(四)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10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专题四:国际化、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与发展
(一)建设内容:
落实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与国际、香港、澳门、台湾建立创新创业交流机制,全面提升我 省国际、港澳(台)项目孵化服务能力,加快拓展创新创业交流 合作,更好对接国际及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资源,为打造创新创业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支撑。
本专题分为培育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单位应明确申报方向,申报“国际化科技 企业孵化载体”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中所有国际化指标要求;申 报“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中所 有粤港澳(台)指标要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孵化国际或者港澳(台)项目的软硬件条件, 建立国际或港澳(台)孵化服务体系,能为国际或港澳(台)项目提供双创资源对接,营造项目成长的良好创新环境。具体如下: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 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年,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台)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少于 3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3. 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 2 家。
4. 建立国际化、港澳(台)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5.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7 个。
6. 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 2 个。
7. 每年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者的交流活动不少于 3 场次。
8. 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
9. 以上在孵企业(团队)须符合《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要求:
在孵企业需满足“省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标准,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创业者。
(三)建设目标:
获资助单位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应达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五章“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 定条件”的全部要求,申报时已经获得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的,验收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培育国外、港澳 (台)优质企业能力明显增强,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数量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2. 创业导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新增具备国外或港澳(台)创 业辅导能力的创业导师不少于 10 名,其中具备国外或港澳(台)从业经验的创业导师不少于 3 名,实际服务国外或港澳(台)企业(团队)不低于 10 个。
3. 链接国际化、港澳(台)创新资源能力持续增强,与国外或港澳(台)不少于 3 家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4. 活跃区域创新创业氛围能力持续增强,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 新增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双创交流活动不少于 10 场。
(四)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5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专题五: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器提质增效
(一)建设内容:
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孵化载体结合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培育一批聚焦专业领域、支撑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孵化器,促进 全省孵化器区域协同发展。优先支持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内建设 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省级以下孵化器(不含省级),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位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 于 48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
3. 载体专业方向明确,重点支持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大数据、现代农业等方向建设与地方优势产业紧密结合的专业孵化器。
4. 配备孵化器运营的基本要素,拥有不少于 3 人的专业孵化服务团队,已建立不低于 6 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5. 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 化资金。
6. 孵化器内已集聚不低于 10 家在孵企业。
7. 以上在孵企业须符合《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在孵企业”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建设目标:
获资助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验收时应达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三章“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的全部要求(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孵 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并满足以下条件:
1. 培育企业能力不断增强,在孵企业年增长率不低于 10%,新增毕业企业 3 家以上。
2. 投融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新增孵化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个。
3. 创业导师队伍不断壮大,集聚技术专家、投融资专家等各类创业导师超 15 名。
4. 技术服务平台更加完善,依托平台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典型案 例不少于 3 个。
5. 制定为企业纾困、促进大学生就业等相关文件,规定面向优 质在孵企业实施租金减免、对在孵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获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上市(挂牌)等给予奖励、鼓励在孵企业开 发科研助理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措施。
(四)资助方式与额度:
本专题采用竞争性评审制。择优资助不超过 10 项,资助额度50 万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二、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 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各项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三)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四) 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2个专题;
(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
1.有省级在研孵化育成资助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结题的机构;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六)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