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外名师
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必须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内控管理制度完善,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 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 申报人限申报1项本专项项目。
(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申报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2.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此外,专题一“银龄专家”不受理下列情况申报: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引进专家担任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已获2020年、2021年银龄专项立项资助。专题二“海外名师”不受理下列情况申报:未完成“海外名师”项目结题的申报人提出申报。
(五)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跨国(境)传播。申报单位要用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等政策,积极向科技部门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六)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可适度对人才来粤开展交流合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评审及立项说明
(一) 专题一“银龄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专题三“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均采取:
1.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经专家进行竞争性评估评审,择优支持。
2.项目结题考核不对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产品生产、申报科研项目、形成科研成果等作出硬性要求。
3.经费采取“包干制”。项目经费一次性下达申报单位,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申报单位专账核算。
(二) 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专题一“银龄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支持暂不便来粤的国(境)外人才利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带学科、带学生、带团队等智力交流活动等实际工作时长和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
(三) 专题三“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不支持线上交流。
支持内容
本专题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单位等把海外名师、名家、名医、名匠、名人“请进来”,来粤短期开展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支持重点包括:支持双方在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科技创新治理、科学伦理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国际运营、科技中介服务、国际经济法律实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新闻学、艺术学、设计学、图书馆学、体育学、考古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类等单位。
(2)具有明确的国际或区域交流合作需求和工作计划。
2.申报人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申报单位的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技术专长,能够推动所在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3.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来粤海外名师,应是在境外任职或从事专业研究、专业创作的专家学者,其身份主要包括:对华友好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爱国海外华侨以及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领域的国际知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其它各类人才。
项目类别及要求
1.海外名师分为“海外名师-个人类”和“海外名师-团队类”两个类别,其中团队每位成员必须满足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2.申报“海外名师-个人类”,申报人应邀请至少1名/次及以上海外名师来粤开展交流合作;申报“海外名师—团队类”,实施项目需以海外名师团队合作方式完成,申报人邀请的海外名师团队应有3名(含)以上成员,成员之间应有合作基础,知识技能结构合理,与实施项目关联度高。
3.申报单位、申报人应对拟邀请的海外名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批复立项后,申报人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海外名师在粤行程安排应当科学合理,举办讲座报告、学术会议、文艺汇演、体育表演或进行考察交流、科学研究等,扎实推动所在专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资助金额
1.“海外名师-个人类”项目立项数不超过400项,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海外名师-团队类”项目立项数不超过30项,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项目数,个人类项目不超过20个,团队类项目不超过3个。
2.经费用于资助海外名师及团队的国际往返旅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食宿、交通,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支出,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自行解决。因疫情防控要求不便来粤、采取远程视频、网络等方式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以及开展线上项目所需费用。
3.项目可资助来粤的海外名师助手或亲属(仅限1名)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支出。
考核要求
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拟邀请的海外名师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来粤交流,经报备同意后,可改邀请其他同等水平和层次的海外名师。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1.总结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及实施成果)。
2.经费决算表。
3.证明海外名师来粤开展合作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2~3张,护照首页、有效签证页以及出入境记录页)。
4.与海外名师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针对线上开展交流的项目)。
5.项目变更审核表(针对有项目变更的项目)。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选一) | 我要办理 | ||
| 2 | 申报人及团队成员职称或学位等相关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 我要办理 | ||
| 3 | 拟邀请海外名师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 4 | 拟邀请海外名师来粤确认函(须海外名师签字) | 我要办理 | ||
| 5 | 真实性承诺函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