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应收账款融资奖励
2023年拟支持的政策任务
应收账款融资奖励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供货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对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广东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按年化金额不超过1%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
工作要求
1.各地可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联合人民银行地方中心支行共同组织开展该项工作。
2.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3.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市工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并对项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4.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
相关要求
(一)严格项目评审入库。各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要严格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复核,落实“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2023年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同时严格按照“四挂钩”要求,未做好项目入库评审的,原则上将扣减预算安排。各地要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入库的审核报批,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及入库金额,计提工作经费的地市要将工作经费作为一个项目单独列入项目计划(计提工作经费须按《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办理)。
(二)做好项目择优排序。各地须按照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做好择优排序,并按序填报《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入库安排表》(详见附件)。
(三)及时组织项目填报。按照省财政项目入库时间安排,各地须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项目入库情况及附件正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同时,入库项目应按省财政厅“数字财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上线填报,对未按时按要求上报项目的地市,原则上2023年预算编制时省财政将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