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
审批权限
省市场监管局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市场监管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市场监管局每年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经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报经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并对外公示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
1.基本因素(人口数、地域面积)。
2.业务因素(对食品抽检批次与监管、推进标准化战略和质监平台能力提升、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相关业务完成程度)。
3.绩效因素(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出进度考核、绩效考核,主要考核项目绩效指标对应的周期预期达到的水平)。
4.财力因素(适当向粤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财政投入规模和“政策任务”实施计划相匹配,合理可行,设置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可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管局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工作经费计提比例。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事中事后工作经费集体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在本办法“财政事权”下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省市场监管局每年5月底、10月底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市县和用款单位确实无法完成约束性任务的,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本办法“财政事权”下的其他“政策任务”,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
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