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在广东省内建成的、面向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两种类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两类国合基地:一是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机构牵头设立的基地,二是广东省企业参与设立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申报条件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 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围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与至少 1 家国外创新主体已签署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文件(合作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签署时间且不应晚于本指南发布日期,合作有效期应为 3 年及以上)。
(三) 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起到统筹领导作用,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 与项目。
(四) 本年度不重复支持 2018 年(含)以来已获得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题资助的基地。
考评指标
(一)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长期国际科技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须在过去 3 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已完成以下指标(第 1~4 项全部达到的基础上,第 5 和 6 项应达到至少 1 项):
1.项目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组织申报、推动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
2.围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
3.与合作外方建立了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的渠道和机制(形式不限)。
4.团队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 1 名。
5.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的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不少于 2 篇(须反映合作各方在论文中的贡献)。并且,在与合作外方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上,获已授权专利不少于 1 件。
6.在与合作外方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上,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 1 项,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二)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须在过去 3 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完成以下指标(第 1~4 项全部达到的基础上,第 5 和 6 项应达到至少 1 项):
1.具备广泛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
2.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的高效服务专业团队。
3.有能力提供技术成果国际寻访、引进、推荐和评价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以及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5.实现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跨境交易项目金额不少于 30%。
6.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 20 项,其中跨境交易项目数量不少于 30%。
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 100 万元。
跟踪管理
(一) 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入库。以往已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资助的基地,视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出库支持。对未曾获得认定或资助的新申报符合条件基地,入库后采取为期 1 年的跟踪考察,考评通过后,再予以出库支持。
(二) 项目立项后,必须连续 3 年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总结合作平台年度建设进展情况。
(三) 项目经费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后的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项目合作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和所有参与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落实《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或多头申报;
3.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4.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5.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四)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评审及立项说明
(一)公开竞争择优。本指南(专题一、专题二)均为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不计入在研项目数。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
(二)项目库管理。本指南专题二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经竞争性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入库。以往已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资助的基地,视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出库支持。对未曾获得认定或资助的新申报符合条件基地,入库后采取为期1年的跟踪考察,考评通过后,再予以出库支持。
(三)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签订合同(任务)书、无需验收结题。本指南项目立项后,必须连续3年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总结合作平台年度建设进展情况。
(四)绩效追踪。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合作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后的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人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 原件扫描 | 我要办理 | |
| 2 | 项目申报人资格佐证材料 | 以下二选一,原件扫描: (1)项目申报人的博士学位证书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证书。 (2)项目申报人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相关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 3 | 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 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 | 其中,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广东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原 件扫描,且有效期须覆盖项目执行期);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广东单位 和外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原件扫描,且有效期须覆盖项目 执行期)。(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4 | 项目申报单位围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与至少 1 家国外创新 主体已签署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文 件,合作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签署时间且不应晚于本指南发布日期,合作 有效期应为 3 年及以上 | 先形成合作文件目录,再逐一附合作文件正文。原件扫描上传,复印 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5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 (原件扫描上传,模板在阳光政务平台系 统下载,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项目申报人签字。 | 我要办理 | |
| 6 | 申报本专题必须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 | 我要办理 | ||
| 7 | 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 除提供第 1~5 项以外,还需提供: (1)团队领衔及骨干成员的职称或博士学历证明(先形成团队人员目 录,再逐一附佐证材料,如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职称评聘证书/证明、学 历学位证书等)。 (2)围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 有效证明(先形成投入累计总金额目录,写明总金额,再逐一附佐证材料, 如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 (3)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的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互访双方签订的 有接收单位公章或申报人签字的合作协议或邀请函、互访人员护照首页、有 效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等证明材料)。 (4)团队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国际科技合作人才的有效证明(先注明联 合培养研究生或国际科技合作人才的具体数值和年份,再逐一附佐证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职称评聘证书/证明,含指导导师姓名、 答辩时间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毕业论文封面等)。 (5)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的高质量论文的有效证明(先形成联合发表 论文目录,再逐一附论文正文或论文收录证明)。 (6)获已授权专利的有效证明(先形成证明目录,再逐一附已授权 专利证书)。 (7)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有效证明(先形成项目目录,再逐 一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受让双方合同、有受让双方 申报人签字的应用证明及技术交易发票等)。 以上材料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8 |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 除提供第 1~5 项以外,还需提供: (1)具备广泛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 的有效证明(合作协议、备忘录等)。 (2)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的高效服务专业团队的有 效证明(团队人员资历证明等)。 (3)有能力提供技术成果国际寻访、引进、推荐和评价等中介服务的 有效证明(评价报告等)。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 技术孵化、技术输出,以及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的有 效证明(用户证明等)。 (5)实现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跨境交易项目金额不少于 30%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移受让双方合同、有受让双方申报 人签字的应用证明,技术交易发票等)。 (6)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 20 项,其中,跨境交易项目 数量不少于 30%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移受让双方合同、有受让双 方申报人签字的应用证明,技术交易发票等)。 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9 | 2018 年以前已获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资助的依托 单位,需提供认定批复、立项文件、基地建设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 | (参考模板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 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10 | 符合优先支持方向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 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 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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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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