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 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 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 号) 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发展,制定 2023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1.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支持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 下同)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支持从事 ITO 业务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
2. 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支持境内企业通过贸易 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 让 专利实施许可 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 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二、支持内容、标准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 支持内容 企业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 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 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报表
(2) 在支持期限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满足以 下条件 广州市辖内企业 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 400万美元 佛山 东莞 珠海 中山市辖内企业 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 150 万美元 其他市辖内企业 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 75 万美元
2. 支持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 数字服务(ITO)业务规模排名靠前 综合竞争力强 且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的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2)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 同比正增长 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 60 万元的贴息支持
获得第(1)项资金支持的 不重复获得第(2)项资金支持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1. 支持内容 企业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 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的技术出口金额
(2) 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技术 出口收汇额不低于 40 万美元
2. 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出口金额同比正增长 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 75 万元的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