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项目
一、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和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以外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一级分支机构(仅限1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前海合作区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1%以上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新开展飞机及航空专用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限的前三年内,每年按照不高于合同租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
(三)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机构同一事项不重复适用。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保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一)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二)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三)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者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是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
支持风投创投机构等企业上市融资,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团队扶持。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符合前海合作区其它关于经营团队扶持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实际控制1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总部金融机构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上年度合计利润总额的1.2%(按规定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利润为负的除外),给予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团队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实际控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总部金融机构每增加1家,每年最高扶持限额增加250万元。
上述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单家金融控股公司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对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证券类控股公司,参照上述规定给予扶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绿色金融发展奖励:
(一)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给予该绿色金融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者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开展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机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运营扶持。
二、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
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由港澳及外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下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筹备扶持;
(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筹备扶持。
上述奖励可由新设机构筹备组申请,在新设立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后予以发放。
支持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发展。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
(二)经香港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三级以内)外商独资企业。
符合条件的每个香港金融行业组织仅奖励一次。
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前海合作区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或者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汇款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开立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给予试点银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开立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给予试点银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开立1000户以上的,给予试点银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4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4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和推广:
(一)鼓励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部署使用跨境创新服务终端机(CISD),对部署使用的金融机构或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奖励总额每年3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二)鼓励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通过直连方式接入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CIPS系统)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每年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三、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及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
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片区)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对新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
(一)属于下列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扶持:
1.享受前海管理局总部扶持的金融企业;
2.持牌金融机构;
3.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属于下列风投创投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入驻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扶持;符合第一项扶持条件的,可按第一项标准予以扶持:
1.在前海合作区成立产品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
2.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
3.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4.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5.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给予经营团队扶持:
(一)对上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持牌金融机构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扶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经营团队扶持;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风投创投机构(含私募证券机构),按照其管理前海合作区注册基金上年度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风投创投机构为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团队扶持可由该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管理企业申报;本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8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8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按照以下标准对风投创投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并在前海合作区成立产品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新注册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注册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照基金实收注册资本的5‰给予其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基金,按照基金实收注册资本的5‰给予该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管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风投创投机构(含私募证券机构),按照2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员工住房补贴。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200万元的机构可申报1人,上年度利润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申报人数增加1人,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机构缴纳社保员工总数的30%。
对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深圳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一家被投资企业获得多家创投机构投资的,则对多家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
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对前海合作区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投资香港科技企业,且该被投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
(二)曾入选参与香港数码港或香港科学园培育计划,或者是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在园企业。
支持前海合作区优质基础设施项目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形式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对项目所属权益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简称SPAC),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
(一)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对S基金管理企业,按照S基金实收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参与前海合作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者受让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已投项目股权,对S基金实际承接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份额或者股权转让5000万元以上的,对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每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设立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实际规模累计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0.05%给予母基金管理企业出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母基金管理企业与被投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能为关联企业。
对新注册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经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允许前海国有企业入股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创新发展。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对国家部委、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在前海合作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以及由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深港金融行业组织举办的且由前海管理局或者其他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指导单位的金融会议和论坛,对活动承办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者作为主管部门登记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窗口、办事处等的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中央驻深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或者作为主管部门登记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设办事处、项目中心等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国际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设旨在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办事处、项目中心等分支机构。
鼓励规范开展统计工作,对在前海合作区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高成长性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每年开展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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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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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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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报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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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专项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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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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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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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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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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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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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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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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