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度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项目
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请配套支持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应符合配套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为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国家立项批复的项目,已签订任务(合同)书(有立项文件的,以立项文件时间为准;没有立项文件的,以任务(合同)书签署日期为准),且首期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国拨经费)已经到账。
(二)申请配套支持的承担单位(重大项目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各自申报,下同)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深圳市项目按深圳相关规定落实配套)。
(三)单个承担单位在单个项目中获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2000万元。原则上,立项时间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在2023年预算中安排;立项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2024年预算(按照管理办法,年度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当年预算为上限,不足部分可跨年滚动安排)。
配套方式与资金使用
对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分类支持、合理配套。
(一)国家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市等地方财政共同配套,以达到国家要求;国家有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的项目,省市等地方财政视情予以积极支持。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配套原则上不高于50%。单个项目省级配套金额超1亿元(含),应报请省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
(二)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配套支持按国家与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无明确规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
(三)鼓励所在地市财政对落地广东的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配套支持,力争地方财政配套满足国家要求。
(四)配套支持体现分类原则,对偏重于基础研究或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项目和平台给予倾斜。
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由承担单位用于本项目研发或本平台建设,开支范围由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等。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对象与条件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和平台主要包括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落地广东省且国家有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重大平台,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
省级财政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平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配套支持的承担单位(重大项目和平台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下同)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大项目和平台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书(合同书)。
(三)单个承担单位在单个项目或平台获得的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2000万元,并且首批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
(四)重大项目和平台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它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