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
专题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广东区域创新能力现状,引导孵化器、技术源头单位(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实验室、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被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或与参与设立基金,
推动科技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联合技术源头单位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支持概念验证活动,助力原始创新及早期科技成果的转化,设立本专题。
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 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 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 2021 年 1 月 1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持续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 5%,且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 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财政资助经费超过1000 万元;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 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月 30 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出资日期及出资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资助标准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 实缴出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3%计算;
2. 实缴出资额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5%计算;
3. 实缴出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计算。
本专题中的“实缴出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单个项目按以上方式分段计算后合计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申请表 | 我要办理 | ||
| 2 | 佐证材料 | 申报单位资质证明、备案证明、实缴出资证明、计征所得税方式证明、合伙协议(或章程)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