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
专题背景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面向科技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开展天使投资业务,帮助广东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本专题。
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至2023年6月30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及成本费用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接受投资时间或设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以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资助标准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2年(24个月)不超过4年(48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
3.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4年(48个月)不超过5年(60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单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申请表 | 我要办理 | ||
| 2 | 佐证材料 | 申报单位资质证明、备案证明、计征所得税方式证明、合伙协议(或章程)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投资行为、被投企业情况符合申报条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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