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
申报要求
1.粤澳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技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申报,单方申报或申报的类别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澳门牵头申报单位按照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发布的指南同步申报,具体信息可查询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方网站。
2.粤澳双方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3.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4.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企业。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须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自筹经费额度不能低于本专题项目的财政资助金额。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合作期间,粤澳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广东单位赴澳门单位,或澳门单位来访广东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鼓励对以上活动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3.广东企业与澳门高校合作的项目,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澳门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
申报条件
由广东省科技厅与参与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分别向广东及澳门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为 2年。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资助广东创新主体,每项不超过 100 万元,为一次性事前资助。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联合资助广东创新主体。其中,广东省级财政资助 20 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财政科技资金-省级”),为一次性事前资助;地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项目申报书中列为“财政科技资金-地方”)。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广东牵头申报单位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 | 我要办理 | ||
| 2 | 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 | (须注明为全职人员)及社保缴纳记录。 | 我要办理 | |
| 3 | 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 | 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须由广东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 | 我要办理 | |
| 4 | 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 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与资金分配。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须提供中文合作协议(原件),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5 | 自筹经费承诺函 | 广东企业作为牵头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提供自筹经费的企业须提供盖章签字齐全的自筹经费承诺函(原件),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 我要办理 | |
| 6 | 如参与单位有境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所在国(地区)企业登记证明 | 我要办理 | ||
| 7 | 真实性承诺函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