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
政策依据
为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23〕10号),参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等文件,制定本申报指南。
支持内容
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本省企业(不含深圳),凡对应对情况进行研究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的,可申请进入本项目库。
支持类别
(一)研究应诉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支持对应对或发起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开展研究和效果评估,研究评估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研究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有关情况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万元。
(二)研究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争端应对)。
支持对应对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开展研究和效果评估,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80万元。
申报资格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不含深圳)。
2.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贸易救济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3.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支持。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不予支持。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报告所涉案件为支持时段内的贸易摩擦应(起)诉案件。
2.研究报告所涉单独应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不低于10万元。
3.同一类别的研究报告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不能申请入库。
4.申报项目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申请程序符合规定。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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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承诺书 |
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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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 |
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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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研究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案件证明资料 | 我要办理 | ||
| 5 | 企业资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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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 我要办理 | ||
| 7 | 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相关证明文件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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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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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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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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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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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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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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