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入库
政策依据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范围
围绕重点领域及战略性产业集群,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中明确的重点攻关方向和技术路线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入库要求
(一)主要支持已获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支持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加强培育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为在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创新中心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三)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内,项目方案合理可行,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应已完工并通过验收,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五)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加强培育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则上可在新一轮能力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前实施申报。入库申报截止时间前,上一轮能力建设项目尚未完工验收的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可申报。
(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含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筹建或组建,并实际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方式
(一)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采取能力建设项目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为进一步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存量(非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重点培育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可根据新一轮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补助或事后补助。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分阶段补助需完成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投资计划的20%后,按照不超过计划总补助金额的50%拨付首批资金;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扣除已拨付首批资金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最终确认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后续未拨付资金不再拨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验收不通过项目或终止项目资金的合规性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
(三)新获批的国家或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结合国家支持政策予以建设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