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第十四届“深圳知名品牌”的决定
各相关单位:
遵照深府〔2003〕64号文件精神,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根据“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及“境外企业品牌申报深圳知名品牌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履行并完成相关评价、公证处公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如下:
各相关单位:
遵照深府〔2003〕64号文件精神,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根据“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及“境外企业品牌申报深圳知名品牌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履行并完成相关评价、公证处公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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