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管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工作规程(试行)》(粤市监财〔2023〕45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修订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编:5106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caijiezhang@gd.gov.cn;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管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工作规程(试行)》(粤市监财〔2023〕45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细则所称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是指地方标准发布前,由相关技术机构对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地方标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本细则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会是指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包括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承办年会、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以及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五)突出重点,奖补结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导制定(修订)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团体标准。
2.承担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及其负责人。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
(三)承办标准化活动
1.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2.承办广东省重大标准化活动;
3.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引进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或专家驻粤工作。
(六)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实施推广。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和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等相关工作。
(八)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以上项目的具体实施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接受资助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湾区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八)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第八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明显,经组织专家评审,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七)对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所在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连续资助三年。
(八)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经组织专家评审,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第七条第(九)至(十一)项所列项目采取集体研究制,其他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的,根据项目是否对我省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
对于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的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其初审合格后,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其他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项目实施(课题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责任处室可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决定拟入库项目。
第十七条 拟入库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支出绩效目标,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入选预算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绩效自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