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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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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穗环〔2025〕27号)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反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广州市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穗环〔2025〕27号)等要求,制定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电子制造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查治理工作,推广低VOCs原辅材料应用,针对性提高VOCs收集与高效治理效率,减少电子制造行业VOCs排放。力争到2026年底,基本建立完善的电子制造行业VOCs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企业VOCs综合治理能力,持续保障污染治理效果。


  二、使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企业以及涉及电子制造的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工序的企业,重点排查治理VOCs年排放量大于1吨的电子制造企业。


  三、任务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广源头替代。

  涉涂覆、涂装工艺的电子制造企业全面推广使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低(无)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涉印刷工艺的电子制造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等低(无)VOCs含量油墨,替代比例不低于10%;涉涂胶、上胶等工艺的电子制造企业推广使用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等低VOCs型胶粘剂,替代比例不低于20%;涉清洗等工艺的电子制造企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VOCs活性的清洗剂,替代比例不低于30%。对于印制线路板制造企业,推广使用半水基清洗剂、水基清洗剂、碳酸盐无机洗网水替代溶剂型洗网水;对于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推广使用半水基清洗剂、水基清洗剂替代溶剂型清洗剂,使用低于100g/L的低VOCs含量助焊剂。

  其中,本方案中各类低(无)VOCs 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均按用量占比核算。企业需建立原辅材料采购台账、领用记录和使用统计报表,明确区分低VOCs与高VOCs原辅材料的用量数据,作为替代比例核算依据。

  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有关要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按《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判定。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则各类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应符合新标准要求。企业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要求的,应说明无法完成替代比例目标的原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便相关部门掌握原辅材料替代的实际状况;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超出国家相关推荐性含量限值且无法进行替代的,须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二)推广使用先进生产技术。

  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电泳涂装等自动化高效涂装工艺;采用高流量低压力(HVLP)喷枪等先进喷枪代替传统喷枪;减少人工操作,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喷涂。清洗过程可采用自动清洗、高压水洗、二级清洗等方式;清洗产生的废溶剂,采用水斗液循环膜过滤技术、废水斗液加热蒸馏等方式回收回用。印制电路板采用免清洗工艺,推广使用免清洗助焊剂等。对于印制线路板制造企业,推广使用激光曝光机替代菲林曝光机,推广干膜贴膜替代湿法涂覆;对于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推广使用干冰清洗替代溶剂型清洗剂。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含VOCs原辅材料在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或储库存放,在转运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在调配、使用(涂装、印刷、注塑、粘结、干燥等)、清洗等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由于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应采用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并设置负压标识(如飘带、负压计);不能密闭的,以生产线、设备等产污节点为单位设置小隔间安装外部集气罩、抽风管等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其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执行。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企业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企业厂区内及边界应满足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根据有机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特性,兼顾经济、高效和低碳原则,合理选择末端治理技术,规范工程设计。新、改、扩建电子企业不宜使用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设施关键参数进行调节控制并记录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 治理技术。淘汰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光解(光氧化)、VOCs洗涤吸收净化技术(水溶性或有酸碱反应性的VOCs除外)及其上述技术组合工艺等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

  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要求,VOCs净化前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企业,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已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企业,整体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不低于50%;未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企业,整体VOCs去除率达到80%以上;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名录企业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废气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并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安装废气采样口。VOCs排放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有关要求。

  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完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企业应将VOCs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和二次污染物管理台账,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收集、处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提高VOCs排放控制管理水平。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废气监测符合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

  (六)推进绿色工厂建设。

  企业应在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全过程中贯彻绿色制造理念,实施绿色设计、源头替代、节能降碳、节水减排、高效治污、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深化人工智能在能耗监测、流程管控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对标创建以“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和用地集约化”为特征的绿色工厂。


  四、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2026年4月前)。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梳理辖区内电子制造企业治理名单(参考附件1),督促其根据自身VOCs产、排特征和生产管理现状,对照《广东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和《关于开展涉VOCs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梳理整改任务清单,2026年4月底前提出对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详见附件2)。

  (二)治理提升(2026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牵头,各分局落实指导企业实施VOCs治理,按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按照低效失效和分级管控要求对企业VOCs治理效果进行现场核实;在资料审阅、日常监管和现场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可行、计划不可达等问题时,应对企业给予提醒和指导。

  电子制造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后,及时告知各分局,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及废气监测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治理完成情况。

  (三)案例收集(2027年2月前)。各分局收集企业基本情况、治理措施、成效数据等核心信息,遴选VOCs减排效果显著、技术成熟可靠的优质治理案例予以推广。


  五、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强化联动机制,协同开展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行业清洁化改造,加大水性清洗剂、低VOCs助焊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建立治理推进情况及监管情况通报制度。

  (二)加强监督帮扶。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管、监测和技术支持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帮扶,加强技术培训,围绕法律法规、控制标准、排放特征分析、现场监测、治理设施评估等要点开展技术培训。加强VOCs原辅材料台账、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质量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辖管企业的帮扶指导,推进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对前期已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查漏补缺,已达到要求的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对照《广东省重点 VOCs行业分级规则》,可将电子制造企业划分为 A级(引领性企业)、B级(合规企业)和C级(需提升企业)三级,施行差异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共同合作,组织低VOCs原辅材料产品遴选、试用等推广工作,为企业提供源头替代解决方案;对遴选的优质典型案例,编制形成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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