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引导和规范我市跨境电商园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促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指在中山市内集 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组织,跨境电 子商务业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能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集聚区等产业载体,根据园区发展情况,认定类型分为引领型园区和成长型园区。
第三条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中山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得到所在镇街的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三)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等公共配套服务。
(四)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自申请市级认定起的前 2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时间达到 2 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 2万平方米。
(二)园区入驻企业总数达到 50 家以上,其中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 20 家(入驻以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三)园区跨境电商企业完成中山市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四)园区近两年年均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以中山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的为准)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均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成长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时间达到 1 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 8千平方米。
(二)园区入驻企业总数达到 30 家以上,其中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 10 家(入驻以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三)园区跨境电商企业完成中山市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的数量不少于 5 家。
(四)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采取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申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中山市商务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推荐。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由市商务局在局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如调查复审后确认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
(五)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正式认定为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如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以广东省商务厅公布的名单为准),园区自动纳入认定为市级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无须再履行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的程序。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经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一条 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务局会适时组织复评工作,对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称号的,或已获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的,撤销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按照市商务局要求报送园区的相关数据和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已经认定的中山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违规或政府部门要求的有关数据情况逾期不报且经督促整改后仍不上报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遵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
第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经营环境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