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工作要求,加快氢能技术试点应用和推广, 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科学有序实施能源领域氢能试点(以下简称“ 氢能试点” ),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本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氢能试点包括项目和区域试点,试点方向包括规模化制氢及一体化,先进柔性离网制氢,清洁低碳氢能综合开发,规模化、长距离输送,高密度、多元化储存,炼油及煤制油气绿色替代,氢氨燃料供电供能,氢储能长时长效运行,能源领域综合应用,氢能实证实验平台和氢能低碳转型试点。
第四条 试点申报、遴选和跟踪评估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多元发展、重点突破,试点带动、规模发展,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试点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业主单位。试点区域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牵头城市。联合申报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具体分工。参与申报的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参与申报的城市应已系统开展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供给消费规模效应明显,区域协调发展潜力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路径清晰。
第六条 试点项目和区域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商业模式创新性、安全可靠性、应用场景代表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项目试点如新建煤电机组应为纳规项目,改造煤电机组应为合规项目;输氢管道原则上以省内项目为主,涉及跨省(区、市)的应衔接一致。
第七条 试点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公示公告、总结推广,共 6 个环节。
(一)发布通知
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明确试点申报有关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试点申报、初步审核、推荐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的,应附所属中央企业总部项目书面支持意见函。
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试点,应附项目所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书面支持意见函。
(三)专家评审
国家能源局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试点评审工作。经资料初审、专家评审会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上报国家能源局。视需要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试点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不少于 4 年。评审专家要涵盖所评审试点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 7 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试点申报单位(含联合单位)不得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四)审议决策
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结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确定试点入围名单。
(五)公示公告
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试点入围名单,公示时长不少于 7天。公示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试点清单。
(六)总结推广
试点工作完成后,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试点应用效果评估评价,对试点工作中先进可靠、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装备和商业模式、标准规范以及各地产生较好成效的政策举措,加大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第八条 项目和区域试点投运或完成试点任务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8 年 6 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将试点项目和区域纳入全国氢能信息平台,开展试点工作跟踪监测,并做好试点实施情况评估总结。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管理,协调解决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完善氢能项目管理体系和支持政策。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遵守能源领域氢能试点管理相关制度,相关项目按程序取得项目开工建设、运行等相关手续,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竣工,加强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区域统筹政策资源,创新市场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管有关工作安排,加强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监管,会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将相关结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 对上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试点内容建设、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违反试点要求的情况,取消试点工作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通过将试点项目和区域纳入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库等方式,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支持依托试点工作产生的相关标准、符合首台(套)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按程序评定,优先纳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优先推荐参加相关科技创新、标准等奖励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围绕项目成本疏导、调度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试点工作专项政策研究与支持力度,鼓励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试点工作。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国家及本地区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并与本地区氢能产业发展工作有机结合,发挥好试点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能源领域氢能试点(第一批)的公示41个
| 序号 | 名称 | 项目/课题/其他 | 年度/批次 | 资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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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能北方(鄂托克旗)能源有限公司 | 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内蒙古深能鄂托克旗风光制氢一体化合成绿氨及氢能耦合应用项目 | 20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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