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分中心建设运行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有关要求,立足广东“十四五”发展新起点、新形势,围绕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目标,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省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体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打造科技金融服务特色品牌,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牵头开展全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是各地级以上市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平台类工作项目或省中心的工作站点。
第三条 分中心坚持公益性服务为主,以科技金融手段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引领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营造有利于全省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金融环境,支撑科技创新强省建设。
第四条 分中心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监测评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中心是各分中心的科技金融业务指导和服务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推动制定分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批准分中心的建立、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集聚优势资源,指导各分中心开展各类科技金融业务,为分中心提供业务支撑服务;
(四)组建和优化全省科技金融特派员队伍,组织开展科技金融工作交流、业务培训和辅导;
(五)组织开展分中心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是其辖内分中心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主管单位,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制定支持辖内分中心的政策措施;
(二)遴选适合新建立分中心的依托单位,指导其制订和完善建设方案,并向省中心推荐;
(三)支持分中心开展各类科技金融活动;
(四)督促分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五)协助做好分中心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 分中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分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确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流程、风险防控机制;
(二)积极培养和引进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成熟稳定的科技金融服务人才,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能力强的服务队伍;
(三)深入高新区、孵化器等科技企业集聚区,与各类金融机构开放合作;
(四)积极开展科技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相关投融资对接服务;
(五)努力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科技金融服务专业化,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品牌。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分中心不依托地市行政部门建设,重点选取各地级以上市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设,也可以新设法人独立建设。分中心建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基础,熟悉科技金融工作;
(二)制订了合理的分中心建设方案,建设目标和定位明确,机构设置合理,运作机制健全;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队伍和管理团队;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用以开展各类科技金融活动;
(五)与相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贷款、上市辅导、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六)依托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拟申请新建分中心的依托单位编写建设方案,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向省中心推荐。省中心组织建设方案论证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建设方案报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管理序列的新建分中心统一命名为“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XX分中心”或“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XX工作站”。
对不完全满足条件但属于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重点推荐的依托单位,采取以批促建的方式进行培育,并统一命名为“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XX分中心(培育)”,培育期为1年。培育期满后,省中心组织建设方案论证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纳入分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分中心每年应制订科技金融服务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和服务内容,在年底形成工作总结报省中心。
第十一条 分中心要积极配合开展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组织实施,加强政银合作,联合所在地市银行机构推广科技企业贷款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科技企业贷款的普惠性和可获得性。
第十二条 分中心要配合地市有关部门加快投资机构集聚,推进当地创业投资发展,依托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平台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促成科技企业和投资机构间的合作。
第十三条 分中心要积极落实全省促进科技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与上交所、深交所、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联合推动当地企业挂牌上市,建立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培育数据库,制定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培育辅导方案,对科技企业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分类培训辅导服务。
第十四条 分中心要加快提升市场化能力,完善自我造血的良性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需求,将科技金融服务延伸至当地县(区、镇)等基层。鼓励分中心实行跨区域联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十六条 分中心依托单位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组织管理架构调整等重大变化情况时,须在变化发生后1个月内报备,由省中心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分中心应加强对服务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保护。由科技企业提供的相关商标、专利、科研成果或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内容,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省中心根据全省科技金融工作的整体部署,定期开展监测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分中心动态调整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