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粤人社函〔2024〕314号)、《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及我市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有关规定,深化我市人才培养工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是指在我市设立的国家、省、市、镇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由领办人及其团队开展技艺传承、技术攻关、技能交流等活动的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指面向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承担技能培训、课程研发、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任务,具备较大培训规模和示范效应的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按照“结果导向、优中选优”原则,聚焦我市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发展需要,优化区域布局和产业分布,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体系。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管理,协助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遴选评审,指导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统筹组织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国家及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建设镇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负责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统筹组织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国家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推荐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镇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统筹组织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宣传发动、遴选推荐和属地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的认定条件应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在我市已设立镇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中择优产生,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领办人应为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能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技能人才。领办人应为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且申报时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领办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相应技能人才奖项。
2.有技术发明或者技术革新成果,或将所掌握的技能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教学,明显提高生产效能、教学质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技术攻关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或在职业(技工)教育课题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
4.积极传承技能技艺,带出的徒弟技能水平高、数量多,为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作出一定贡献或在传承传统技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所在单位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已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领办人的工作职责。
(三)所在单位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人才培养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等。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报截止日前1年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达到以下规模:属于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事业单位的,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属于其他类型申报单位的,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
(二)场地设施设备能满足同时开展不少于100人的理论培训和技能训练要求。
(三)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适应培训要求的师资。
(五)具备培训课程、标准和教材等开发能力,培训课程内容与我市技能培训重点工作契合度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的认定程序应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评审标准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要求等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相关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实行推荐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初审。申报单位向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经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初审不通过的,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被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结合本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并重点围绕组织管理情况、设施设备配置、团队配备、技能培训成果、社会效益影响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认定,形成拟认定载体名单。
(三)名单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拟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异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条件的,移出拟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名单,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影响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名单进行公布。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市、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调研座谈、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为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提供政策推送、业务咨询、专家指导等服务,为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创造良好条件;引导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发挥培训资源优势,优化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供给。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相关奖励资金使用遵循相应文件的规定。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奖励资金,由受奖励对象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发挥领办人在技术攻关、技艺传承、行业引领等方面的核心作用,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规范开展工作,保证场地、设备、师资及时配备到位,对各阶段台账资料做到及时报送并做好存档,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认定满1年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运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运营、基础设施、师资队伍、培训规模、成果产出、社会效益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期内应加强工作指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载体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省级及以上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章 载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由镇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晋升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获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单位所在镇(街道、园区)按照3:7〔市财政30%,镇(街道、园区)财政70%〕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对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于评为优秀的次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加强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经费保障,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按照省、国家财政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运营期内,市、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开展属地监管,发现不履行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相关要求的,限期整改。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仍不能满足整改要求,属于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报告上级部门,建议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属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存在失联、停业、搬迁至外市或其他无法正常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报告上级部门。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报告上级部门,并协助上级部门追回相关资金。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存在失联、停业、搬迁至外市或其他无法正常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建设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或因此获取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奖励或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认定,不得发放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奖励或资金,如已发放,应予以追回,同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工作档案,并自其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在5年内,不接受其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奖励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对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认定及奖励事项,以及对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