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方向)入库申报指引(修订版)
为做好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4〕5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高质量完成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6〕3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加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项目在汕头市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汕头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申报单位属于城市试点所选择的纺织服装、玩具创意、新材料与日用化工、大健康与现代食品4个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试点行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密切相关的配套企业一并纳入改造支持范围,配套企业申报入库项目的范围与试点行业企业申报项目对应类别相同。鼓励符合以上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改造和申报。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单位可选择使用至少一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汕头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产品清单》内的产品进行改造;申报单位也可采用自行推荐数字化产品的方式,在申报时需一并提交使用产品功能、应用场景、服务案例、价格合理性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已入选其他城市试点产品清单证明或产品模块报价明细、近三年内同类产品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证明、代理授权证明、产品功能和安全检测报告等),并确保产品价格应符合市场合理性,防止价格虚高。
(五)申报单位已完成数字化改造。试点行业中小企业可自主选择与牵引单位、集成服务企业、软硬件企业等一方或多方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需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措施、实施期限、实现目标、产品服务清单、价格明细等内容),开展数字化诊断并按照诊断内容开展改造。同一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实施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由相同或不同牵引单位改造)只能选取其中一个项目申报改造奖补。改造完成后,企业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等文件确定)。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方向
聚焦纺织服装、玩具创意、新材料与日用化工、大健康与现代食品等4个细分行业,围绕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重点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实施数字化改造。
支持方向包含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和其他数字化改造项目两个类别。项目均应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启动、实施、完成,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二)支持标准
1.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予以支持,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项目的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家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最多可以获得一次奖补)。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大模型一体机、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均不含税),不包括实施费、定制费、培训费、维保费等相关支出,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2.其他数字化改造项目。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中小企业数字化项目予以支持,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项目的补贴上限不超过12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家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最多可以获得一次奖补)。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大模型一体机、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均不含税),不包括实施费、定制费、培训费、维保费等相关支出,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项目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库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三)相关发票、支付凭证、财务专账;
(四)企业改造前诊断报告、改造后数字化水平等级证明;
(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六)企业现场和数字化设备照片、数字化系统运行截图;
(七)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改造项目实施期间应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二)项目改造完成后的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其中,申报其他数字化改造项目类别的入库企业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申报数字化转型标杆方向项目类别的入库企业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应不低于三级。
(三)申报项目通过审核并不代表必然获得奖补。不得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资金项目申报,严禁项目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资金项目申报,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五、有关要求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抽查审核等工作,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实施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进行评估(项目入库应符合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要求),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内部复核及公示后确定入库项目。
(二)各属地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确认、推荐报送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交接表(附件2),按要求协助落实申报单位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
(三)项目单位须设立专账,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收到奖补资金后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各项费用支出,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履行职能,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六、其他
(一)本指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二)具体申报事项以当次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申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原申报指引(汕工信函〔2024〕509号)与本申报指引不一致的,按本申报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