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和优化我省博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吸引集聚博士和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实现博士和博士后青年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服务好”,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以下简称“粤组通〔2017〕4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博士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人才的招收、培养、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设立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等机构,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博士后的组织或单位。
本规定所称博士是指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是指已出站并取得博士后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博士工作站是我省设立的博士管理服务创新平台,是吸纳、集聚优秀拔尖青年人才的“蓄水池”,也是设站单位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博士工作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省博士工作站的综合服务管理部门,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领导下,主要承担我省博士工作站综合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我省博士工作站的发展目标和有关配套政策;牵头开展工作站的增设、备案、撤销工作;对设站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本地区博士工作站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调财政、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工作站的发展目标和有关配套政策。
中直、省直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所设博士工作站建设的指导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
中直及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设博士工作站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服务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三章 设立及补助
第八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作站增设工作。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的博士工作站新设站规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其余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直主管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的新设站规模由其自行确定。
第九条 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特别是涉农领域的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第十条 申请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二)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
(三)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以下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四)“双一流”建设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建设高校或对华南地区发挥良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五)建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科研机构或从事科技活动工作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
(六)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以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机构;
(七)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八)聚焦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并建有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企业,或从事研发工作的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团队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企业,或已建立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九)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生态主导型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十)在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的集群促进机构。
(十一)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农领域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博士工作站的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社部门或中直、省直单位组织遴选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三条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新增设立的省博士工作站,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建站补助。其余则由各市财政或其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按50万元建站补助标准负责解决。建站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备和材料购置、科研课题、人才引进和培养、团队建设、科技咨询服务与项目培训、学术交流、差旅及其他与设站单位所开展项目相关的科研项目支出等。
第四章 人员招收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和(出站)博士后人员,应结合实际,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以及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
进出站等手续应与单位人事招收管理等程序相结合,实行“个人申请—设站单位办理”。设站单位每年7月、12月将博士人员招收情况报所属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或所属中直、省直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或所属中直、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五条 在珠三角地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博士工作站应为在站博士向所属地区或部门申请享受相关待遇。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单位由用人单位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并自筹负担。对引进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工作的博士、博士后的申请,根据省人才办统一部署,纳入我省博士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统筹,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详见相关公告要求。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进站人员依法签订劳动(人事)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为博士进站人员依法办理相应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考核评价机制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各平台资源优势,坚持人才与项目结合,吸引和集聚一批青年人才。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鼓励引导设站单位与各类科研创新平台深入交流合作,发挥本地本行业产业发展特色,坚持科技项目与成果转化结合,以点带面,促进地方行业产业领域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激发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新活力。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对博士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考核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估一般采用阶段性评估的方式。每两年对新设站单位组织一次评估,每四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对全省设站单位进行大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管理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工作站给予表扬;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二十二条 博士工作站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其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无故不参加博士工作站绩效考核和评估,或考核评估为不合格后、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三)无故不提交博士工作站年度数据更新报备的;
(四)博士工作站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运行的。
博士工作站存在上述情况的,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书面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实后予以撤销。
博士工作站被撤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
重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不得再次享受财政建站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加强省财政建站补助经费管理。对获得省财政建站补贴的设站单位,应当实行专账核算,按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建站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不当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直、省直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检查、考核和指导等工作,对优秀的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工作站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经费使用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设站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通过依法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途径,积极搭建平台,为全省博士工作站招募人才、成果转化、联谊交流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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