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深圳市股权投资机构营业收入与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的规定:
“一、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二、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我办作为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在深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收入与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申请。现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我办提交2016年度营业收入与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股权投资机构营业收入与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上述2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基金不属于申请对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至少包含“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应至少包含“股权投资”。
二、联系方式
李小姐,电话:88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