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深环规〔2024〕8号)、《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及《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深环规〔2024〕7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5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加大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
(四)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未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七)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开展环境教育能力建设、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十一)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十二)碳普惠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开发。
(十三)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025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支持领域
(一)支持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加大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
(四)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未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七)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开展环境教育能力建设、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十一)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十二)碳普惠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开发。
(十三)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正面清单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二)环保合规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四)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五)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申报指南
(一)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义务以外的VOCs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收集与治理系统提效改造、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互锁改造、移动式处理设备等)。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更新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2)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的企业,在满足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的更新改造;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主动安装/更新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三)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实施后提高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减少了污染物排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
(2)提标升级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经权威机构认证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与同类项目相比,具有可量化的先进性;
(3)项目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未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实缴保费为不含税金额。
3.申报条件
(1)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正式文本。
(六)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
1.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企业。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202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七)公众环境教育设施补贴
1.资助方向
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教育能力,鼓励各类环境教育场所、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教育,推动全市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贴扶持,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开展环境教育能力建设、举办环境教育活动进行适当补贴。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具体开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1)2024—2025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简称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的单位,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2)2024—2025年被命名为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2024—2025年被命名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对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3)2024—2025年被命名为深圳市自然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深圳市自然学校、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的,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3.申报条件
(1)符合公众环境教育设施补贴支持领域的单位(申报主体可以是创建单位,也可以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运营机构,但需建设单位证明申请补贴的内容与委托运营的内容不重复);
(2)申领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其中一个项目的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活动补贴)的单位或机构,不得重复申领另外两个项目的补贴;
(3)已领取了年度市科协科普宣传补贴的活动项目,不作为有效活动计入本扶持计划活动补贴。
(八)产业公共服务扶持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公共政策性企业;
(2)服务平台位于本市,运行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或新增用户数量不低于1000个;
(3)服务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4)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5)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九)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
(1)对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优秀项目,按照每个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2)对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优秀项目,按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以上两类资助不可同时申报。
3.申报条件
(1)按照《深圳市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深圳市工业集聚区环保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软件方面提升或软硬件两方面提升,并被评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等级的工业聚集区;
(2)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是指在软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聘请环境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进驻企业、开展园区环保巡查等;
(3)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是指在工业集聚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在硬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视频科技管控设备系统、集中供热供蒸汽设施等,且硬件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至专项资金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三年,在软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聘请环境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进驻企业、开展园区环保巡查等。
(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通过验收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进行分类资助:
(1)区域试点资助300万元;
(2)园区试点资助100万元;
(3)社区试点资助100万元;
(4)校园试点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类型分别资助15万元、25万元、50万元;
(5)建筑试点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6)企业试点资助5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须于2025年通过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
(2)同一事项获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资助的不予资助;
(3)同一事项符合本类别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不得重复申请,但可按最高限额的条款资助。
(十一)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3.申报条件
(1)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深圳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2)项目在2021-2024年间已结清贷款;
(3)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碳普惠体系建设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开发。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
(1)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单个方法学可申请获得30万元的资助;
(2)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方,单个碳普惠应用程序可申请获得50万元的资助;
(3)碳普惠场景搭建主体,搭建单个碳普惠场景可申请获得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主体(方法学编制单位)、碳普惠应用程序的建设方(应用程序产权所有者)、或碳普惠场景的建设方(场景所有者);
(2)对于碳普惠方法学(不包括政府委托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须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发布;对于碳普惠应用程序(不包括使用政府财政开发的应用程序),须基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或场景开发并稳定运营超过半年、用户数超过10万人;对于碳普惠场景(不包括使用政府财政运营的碳普惠场景),须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公示;
(3)项目验收时间不早于2021年1月1日;
(4)申报主体每个方向仅可以申报一次资助。
(十三)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银行信贷、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租赁或债券发行的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申报条件
(1)项目2023或2024年融资成功,企业已支付入开发库和推广库上一年度的融资成本(入库时间以征集通知为准);
(2)项目2024、2025年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和推广库。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项目申请表 | 我要办理 | ||
| 2 | 排污许可证 | 我要办理 | ||
| 3 | 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 | 我要办理 | ||
| 4 |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及资产清单 | 我要办理 | ||
| 5 | 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设备清单等 | 我要办理 | |
| 6 | 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盖章-需要加水印.pdf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