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深环规〔2024〕7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深环规〔2024〕8号)、《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6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领域
(一)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项目。支持深圳市电厂和垃圾焚烧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
(二)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三)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四)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五)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
(六)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七)支持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
(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九)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未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十二)公众环境教育设施补贴。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开展环境教育能力建设、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026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具体要求
(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二)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申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政务服务→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网址:https://cqt.szfb.sz.gov.cn/#/declare?govId=1760832046654091266)。
(三)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五)我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应自行承担通过其他形式提交材料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后果。
(六)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或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七)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申报条件
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正面清单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二)环保合规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四)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五)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申报指南
(一)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电厂和垃圾焚烧厂按照相关要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新增的每套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采购费用的50%给予资助。其中:
(1)对每套新增的温室气体(CO2)在线监测模块设备资助不超过7.5万元;
(2)对每套新增的温室气体(含CO2、CH4、N2O等)在线监测设备资助不超过70万元;
若申报单位同时新增了多套设备,按新增设备数量叠加计算。项目入库后,扶持总金额依据申报单位的企业碳账户评级发放。企业碳账户评级报告为C级以上的,按照原额度拟定资助计划。企业碳账户评级为C级且无整改计划的,调减资助资金支持规模至原额度的80%。碳账户评级为C级,且在项目入库1年内通过整改,企业碳账户评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按照原额度拟定资助计划。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电厂或垃圾焚烧厂;
(2)电厂按照《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试行)》、垃圾焚烧厂按照《深圳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焚烧(试行)》安装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含在线监测模块设备和在线监测设备。温室气体在线监测模块设备指可以集成到更大的环境监测系统中的单个或多个监测模块,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指独立运行的完整系统,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通信等功能);
(3)新增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
(4)新增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须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联网;
(5)通过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验收。
(二)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
(1)对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优秀项目,按照每个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2)对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优秀项目,按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以上两类资助不可同时申报。
3.申报条件
(1)按照《深圳市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深圳市工业集聚区环保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软件方面提升或软硬件两方面提升,并被评为生态环境治理优秀等级的工业聚集区;
(2)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是指在软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聘请环境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进驻企业、开展园区环保巡查等;
(3)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是指在工业集聚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在硬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视频科技管控设备系统、集中供热供蒸汽设施等,且硬件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至专项资金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三年,在软件方面投入社会资金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聘请环境管理人员、完善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进驻企业、开展园区环保巡查等。
(三)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通过验收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进行分类资助:
(1)区域试点资助300万元;
(2)园区试点资助100万元;
(3)社区试点资助100万元;
(4)校园试点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类型分别资助15万元、25万元、50万元;
(5)建筑试点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6)企业试点资助5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须于2025—2026年通过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
(2)同一事项获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资助的不予资助;
(3)同一事项符合本类别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不得重复申请,但可按最高限额的条款资助。
(四)碳排放权融资业务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自然年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已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在申请贴息的融资期限内,已纳入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
(2)融资业务要求:申请贴息的碳排放权融资业务,授信合同中需明确将碳排放配额等碳排放权列为质押物,贴息覆盖2022—2025年产生的利息;
(3)贴息额度限制:单个企业同一自然年内,多笔碳排放权融资业务均可申请贴息(申请时对应融资贷款需已结清),年度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单次最多可申请3年贴息,3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项目入库后,扶持总金额依据申报单位的企业碳账户评级发放。企业碳账户评级报告为C级以上的,按照原额度拟定资助计划。企业碳账户评级为C级且无整改计划的,调减资助资金支持规模至原额度的80%。碳账户评级为C级,且在项目入库1年内通过整改,企业碳账户评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按照原额度拟定资助计划。
3.申报条件
(1)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需具有一定业务规模:银行、小贷公司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在所属业态中,经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该项业务属于上年度推广应用且新增业务规模数额最大。
(六)气候投融资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的项目业主。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按照银行信贷、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租赁或债券发行的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申报条件
(1)项目2024或2025年融资成功,企业已支付入开发库和推广库上一年度的融资成本(入库时间以征集通知为准,下同);
(2)项目2025或2026年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
(七)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义务以外的VOCs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收集与治理系统提效改造、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互锁改造、移动式处理设备等)。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更新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2)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的企业,在满足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的更新改造;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2)主动安装/更新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九)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项目
1.资助方向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项目入库后,扶持总金额依据申报单位的企业碳账户评级发放。企业碳账户评级报告为C级以上的,按照原额度拟定资助计划。企业碳账户评级为C级且无整改计划的,调减资助资金支持规模至原额度的80%。碳账户评级为C级,且在项目入库1年内通过整改,企业碳账户评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按照原额度拟定资助计划。
3.申报条件
(1)项目采用的技术成果经权威机构认证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与同类项目相比,具有可量化的先进性;
(3)项目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1.资助方向
支持未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2025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实缴保费为不含税金额。
3.申报条件
(1)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承保单位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正式文本;
(3)项目申报单位未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十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
1.资助方向
用于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企业。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定为202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十二)公众环境教育设施补贴
1.资助方向
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教育能力,鼓励各类环境教育场所、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教育,推动全市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贴扶持,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开展环境教育能力建设、举办环境教育活动进行适当补贴。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具体开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1)2025—2026年被列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的石化、电力、钢铁、建材行业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及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开放单位名单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被列入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第一至第四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以及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的石化、电力、钢铁、建材行业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及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开放单位名单的(以上简称“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2)2025—2026年被命名为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2025—2026年被命名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对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3)2025—2026年被命名为深圳市自然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深圳市自然学校、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根据开展参观活动的相应次数(每次参与人数≥15人的,视为有效活动)给予活动补贴,具体如下:
3.申报条件
(1)符合公众环境教育设施补贴支持领域的单位(申报主体可以是创建单位,也可以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运营机构,但需建设单位证明申请补贴的内容与委托运营的内容不重复);
(2)申领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其中一个项目的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活动补贴)的单位或机构,不得重复申领另外两个项目的补贴;
(3)已领取了年度市科协科普宣传补贴的活动项目,不作为有效活动计入本扶持计划活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