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对象
与市工信局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在莞银行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贷款实际本金损失以及合作担保机构贷款本金代偿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不在补偿范围。
(一)贷款扶持对象
1.合作银行扶持对象为白名单企业,具体名单经市工信局确定并在“企莞家”网站公布;
2.合作担保机构扶持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国家融担基金支持对象。
(二)贷款类型
1.纳入银行板块风险补偿范畴的贷款类型是非实物抵押、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类贷款(含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质押类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若为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可灵活借还款,还款同时能恢复信用额度的循环贷款业务,其额度授信期限须为一年期),必须是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
2.纳入融担板块风险补偿范畴的为国家融担基金支持贷款,即符合获得国担、省担补偿条件的贷款,具体业务条件按照《国家融担基金比例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银担“总对总”批量再担保业务合同》等有关业务合同要求确定。
(三)贷款发放时间
1.银行板块涉及贷款:2024年公布的第一批白名单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其他批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从名单正式公布日起,符合条件的贷款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2.融担板块涉及贷款: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以上贷款合同签订日期须符合“贷款发放时间”规定时间要求。
(四)其他
相关贷款符合国家、省有关风险补偿政策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优先申请国家、省的补偿;相关贷款如已获得市、镇街(园区)其他专项风险补偿的,不再纳入本政策补偿范围。
三、资助标准
(一)合作银行资助标准
1.合作银行发放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产生不良时,以该行针对白名单企业当年备案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本金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限额(计算贷款本金总额时对单户企业没有限额要求)及确定补偿等级,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及补偿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其中,正常情况下贷款补偿比例为2%(可结合经济形势等实际情况调整),2024年补偿比例为4%。
2.政策期内单家白名单企业合共可补偿限额为1000万元。
3.合作银行按当年备案发放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金额实行分等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表:
(二)合作担保机构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在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基础上,对担保公司承担损失给予50%的补偿(且不超过总体损失的20%),对银行机构承担损失不予补偿。
(三)融担业务奖励标准
政策实施期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其当年新增批量担保贷款规模和杠杆放大效果,给予其一定比例业务奖励,适当补充资本金。其中当年批量担保贷款新增发生额达到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达到实收资本4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5%给予奖励;达到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达到实收资本6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2.5%给予奖励。
四、工作流程
(一)每月新增贷款报备。合作银行须每月8日前、合作担保机构须每月25日前登录“企莞家”平台(网址:http://im.dg.gov.cn)对上月新增贷款进行备案(如遇节假日则相应延长各板块备案期限)。合作金融机构首次使用“企莞家”平台需先行完成注册。账号生效后,通过“企莞家”网站——我的工作台——特色服务——金融超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每月新增贷款备案(新),填写《新增贷款汇总表》(在线生成)。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备案要求如下:
1.新增贷款备案分为常规贷款业务及循环贷款业务的备案,凡是合作银行针对扶持对象企业发放的贷款皆需备案。如当月无发生业务也需在《新增贷款汇总表》(详见附件1)上报备一条金额为“0”的信息,以便确认备案。除在系统报备外,备案内容还需加盖公章形成PDF文件并在“企莞家”平台上传。
2.循环贷款业务以首次发款金额作为新增贷款备案金额,以每年底(12月31日)合作银行机构所有在当年已报备的循环贷款未到期金额作为纳入风险补偿的额度,合作银行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对当年已报备的循环贷款业务年底未到期余额进行报送(详见附件3)。
(二)不良贷款备案。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执行。符合不良贷款分类的认定条件即可通过“企莞家”网站——我的工作台——特色服务——金融超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不良业务备案(新)(详见附件2),填报《贷款风险补偿不良业务备案表》(在线生成)。合作担保公司已向银行履行担保代偿,并取得了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材料后即可进行不良贷款备案。如该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工信局申请撤销该项不良业务备案。
(三)风险补偿申请。不良贷款备案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尽快就不良贷款一事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合作金融机构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并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等能够证明相关机构已正式受理案件的书面证明后,通过“企莞家”网站——政策一站享——政策查询——风险补偿申请(新)(详见附件4),填报《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在线生成),并按照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资料清单要求(详见附件5),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工信局融资促进科。
(四)业务奖励申请。合作担保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通过“企莞家”网站——政策一站享——政策查询——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申请,填报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明细表向市工信局申请上一年业务奖励资金(详见附件6),并按照奖励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上传有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7),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工信局融资促进科。
(五)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项目及业务奖励项目进行书面及现场审核。
(六)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在“企莞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七)审批拨付。市工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八)后续监管通报。风险补偿金拨付后,市工信局将向市各有关单位及合作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提醒对该企业是否终止扶持措施,并将企业从白名单中剔除。风险补偿涉及企业,即使合作金融机构没有审核通过获得补偿,因已产生实质性违约,也会将企业从白名单中剔除。如该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并经市工信局确认,可解除提醒。
(九)不良贷款跟进处理。风险补偿金不能作为代偿资金直接对借款人进行代偿还该笔借款,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设立专账并且做好账目处理。合作金融机构获取风险补偿金后,仍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一次性追回的本金(含企业退回或法院执行退回),须及时按拨付比例退回市财政相关账户,分批次收回的本金次年年初按拨付比例统一退回。不良贷款如经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后,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如经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后,转让所得应按政策相应拨付比例退回市财政相关账户。对经法院裁定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可由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偿资料报市工信局审定核销,如核销后2年内合作金融机构仍有款项追回的,追回所得应按政策相应拨付比例退回市财政相关账户。
五、其他事项
本申报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