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头部企业奖励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鼓励措施2023年度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荔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本措施”)。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申报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或机构。电子商务包含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需在荔湾海关注册登记。
三、奖励事项说明
头部企业奖励
1.基本条款
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批发零售业的,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6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服务业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奖励。
2.条款说明
企业年度销售额、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年度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年度营业收入。
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申报本条款的二级子公司,其入围世界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总部(集团本部)须在荔湾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头部企业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1)—材料(4)提交其中一项即可):
(1)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年度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度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情况截图、银行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
(3)企业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或销售额/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附有当年度每月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明细表)。
(5)成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格式及流程
(一)各申报企业准备好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扫描件)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存储在光盘或U盘(需留在政府部门存档,不可取回)中随纸质材料报送 。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构成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送属地街道初审后,由属地街道出具初步意见。
(三)申报企业将经属地街道初审后的材料送至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由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集材料。
(四)区商务投促局对各申报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申报企业在一定时限内补齐。
六、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