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2023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2023年度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荔商投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申报对象为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产权业主单位或者经与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后作为受奖对象的实际运营服务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以上单位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并在荔湾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奖励对象不得重复。
申报本办法的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有明确产权归属、已投入运营的商务写字楼,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视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二)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运营管理单位且投入运营的产业园区(包括老厂房升级改造后发展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或转营发展为产业园区、主动实施企业引进培育的大型商场),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三)鼓励引进外地优质企业,但不包括市内迁移企业以及房地产项目公司,且所引进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应当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企业,且被引进的企业注册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范围内,并在荔湾区纳统、纳税。
三、奖励事项说明
(一)载体改造升级支持
1.基本条款
支持各类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为用于产业招商的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项目,完成项目竣工开展招商运营的(分期项目可指项目首期),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150万元。对工业上楼改造升级项目,荔湾区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旧物业产业载体完成改造升级后,首次获得科技、文旅等部门认定为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和文创园等的,叠加给予10万元一次性品质提升资金支持。
2.条款说明
已纳入荔湾区老旧物业提质增效项目库的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项目,需按照荔湾区老旧物业提质增效有关工作规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区老旧物业提质增效工作专班竣工联合检查。
未纳入荔湾区老旧物业提质增效项目库的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项目,需向属地街道报备,按照荔湾区老旧物业提质增效有关工作规定纳入项目库和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区老旧物业提质增效工作专班竣工联合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
品质提升资金仅支持一次,如级别再次提升不作重复支持。
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和文创园等,具体名单以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公开公告为准。
(二)企业落地配套奖励
1.基本条款
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作为主要关键“引荐人”新引进并服务企业落地,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奖励:
(1)对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所引进单个项目(企业),在注册后实现正常经营并在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按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次性5万元奖励。
(2)达到上述第(1)款条件的单个企业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次性5万元奖励。
2.条款说明
所引进企业需从政策生效之日(2023年8月22日)起由外市迁入或新注册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内。
申请本条款奖励时,所引进企业必须仍为“四上”企业。
申请第(2)款奖励的,所引进企业须在其注册落户的商务楼宇或产业园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后期区商务投促局将组织开展现场勘察核实。
(三)产业提升配套奖励
1.基本条款
鼓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服务所引进企业成长壮大,帮助“四上”企业个体迅速发展成为行业龙头。若引进的单个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引进企业的行业类型、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等,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一定奖励,每年针对单个引进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条款说明
所引进企业需从政策生效之日(2023年8月22日)起由外市迁入或新注册在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内,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
申请本条款奖励时,所引进企业必须仍为“四上”企业。
对引进单个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奖励支持,结合所引进企业当年对我区形成的产业发展效益进行安排。
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披露年营业收入的汇算清缴报告或年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企业年度产值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年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本条款采取分档奖励:
(1)引进工业企业,在申报当年度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万元产值净增量(净增量未达到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1500元奖励;
(2)引进批发业企业,在申报当年度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500万元营业收入净增量(净增量未达到5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1000元奖励;
(3)引进零售业企业,在申报当年度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50万元营业收入净增量(净增量未达到5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250元奖励;
(4)引进住宿餐饮业企业,在申报当年度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2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20万元营业收入净增量达到(净增量未达到2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200元奖励;
(5)引进服务业企业,在申报当年度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50万元营业收入净增量(净增量未达到5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1250元奖励;
(6)引进建筑业企业,在申报当年度同比上一年度净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500万元营业收入净增量(净增量未达到5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1000元奖励。
(7)为促进同一行业领域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集聚,对同一商务楼宇或产业园区引进上述同一行业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的,按照上述各条款所提单个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
(四)投资推介配套补助
1.基本条款
鼓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牵头举办(主办)有影响力的营商宣传推介活动,加大对荔湾区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的宣传。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在广州市以外组织招商专题宣传推介活动,经提前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报备并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认可、共同参与的,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次补助上限为20万元。每个商务楼宇或产业园区每年最多享受3次活动补助。
2.条款说明
活动实际支出不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差旅等间接支出费用。
拟申请活动补助的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15个工作日)将相关书面材料(含活动方案、预算等)向区商务投促局报备,征得区商务投促局同意。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或承办活动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单位申请补助,涉及到活动所产生费用的收据、发票等材料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须提供与活动相关的合同、说明等佐证材料。
(五)招商团队个人激励
1.基本条款
为激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招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楼宇园区获得本办法所奖励的扶持资金后,每年度从所获得的上述资金中优先安排相关资金(最高不超过70%比例)奖励给招商团队中的高管和骨干个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自行研究决定。
2.条款说明
招商团队中的高管和骨干,具体人员名单由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自行认定。
(六)其他事项
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应作为引进项目(企业)的主要和关键“引荐人”,且不存在有其他引荐人的争议;“引荐人”必须要有所引荐项目企业正式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明该项目由此引荐人引荐并且作为引荐者的代表。作为“引荐人”的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必须在项目注册落地前15日将所引进项目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落地意向等信息向属地街道报备,由属地街道向区商务投促局进行报备。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申报指南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我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畴。
本申报指南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共性材料:
1.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2);
3.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的产权证明(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不动产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明),如受奖对象为实际运营服务单位,则还需提供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产权所有单位委托运营单位委托管理的证明及明确受奖对象的双方盖章确认的说明材料;
4.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产权所有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受奖对象为实际运营服务单位还需提供运营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产权为个人所有,则仅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承诺书(附件3);
6.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产权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受奖对象为实际运营服务单位还需提供运营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商务楼宇和产业园区产权为个人所有,则仅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附件4);
8.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二)申请载体改造升级支持事项的单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条款(1)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老旧物业提质增效工作专班竣工联合检查通过证明;
(2)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的旧物业产业载体改造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区间在2023年8月之后且在政策有效期之内);
(3)国家统计局一套表中的工程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4)开展招商运营的证明材料。
2.申请条款(2)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并开展招商运营的证明材料;
(2)楼宇或园区获得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和文创园等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下达的认定通知、认定证书或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截图。
(三)申请企业落地配套奖励事项的单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条款(1)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招商引荐人确认证明(附件5)(加盖所引进企业公章);
(2)所引进企业的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所引进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当年度的国家统计局一套表中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2.申请条款(2)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招商引荐人确认证明(附件5)(加盖所引进企业公章);
(2)所引进企业的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所引进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当年度的国家统计局一套表中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4)所引进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含场地面积平面图)、不动产证明、功能分区图等(复印件,加盖所引进企业公章)。
(四)申请产业提升配套奖励事项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招商引荐人确认证明(附件5)(加盖所引进企业公章);
2.所引进企业的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所引进企业上一年度国家统计局一套表中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
4.所引进企业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的企业申请奖励年度及申请奖励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披露年营业收入的汇算清缴报告或年营业收入(产值)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所引进企业公章)。
(五)申请投资推介配套补助事项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通知、活动签到表、活动照片、新闻报道(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的活动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格式及流程
(一)各申报单位准备好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扫描件)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存储在光盘或U盘(需留在政府部门存档,不可取回)中随纸质材料报送。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构成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各申报单位将材料送属地街道初审后,由属地街道出具初步意见。
(三)各申报单位将材料送至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由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集材料。
(四)区商务投促局对各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申报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补齐。
六、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2月20日,在此期间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