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种子直投
申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
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办事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4〕5号)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穗开国资规字〔2024〕1号)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穗开国资规字〔2025〕1号)
二、申请条件
(一)种子直投
种子直投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且实际运营时间不满一年;
2.科技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40%;
3.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
4.种子直投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
5.种子直投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种子直投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择优支持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2.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3.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5.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
若符合本条款的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
三、申请时间
科创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企业根据本办事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
四、申请金额
种子直投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5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且种子投资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直投资金与其他财政投资资金、区属国企资金出资合计不超过种子项目本轮实收融资金额的70%,直投资金在项目本轮融资中末位出资。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个人简介及持有股权证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4)股权架构,种子类项目需标明科技团队(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5)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6)员工名册,标明研发人员(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情况或拟设立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概要、企业介绍、管理团队与公司治理、行业分析、产品、业务与市场、发展规划、财务状况、本轮融资计划与用途)(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8)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9)企业近3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有);
(10)择优支持证明(如有);
(11)受托管理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 广州开发区科创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5号1101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到受托管理机构递交或邮寄至受理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收集汇总。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科创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符合性初审;对于符合性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通过符合性初审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立项、尽职调查、综合评议、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区管委会完成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完成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四)签署投资合同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按投资协议约定代表直投资金履行出资手续。申请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公司变更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行使出资人职责,履行投后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