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的通知
申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
投资母基金指南(2024年版)
一、发布依据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4〕5号)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穗开国资规字〔2024〕1号)
二、适用范围
本次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申请机构应为【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机构条件
1. 申请机构除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外,还应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原则上,申请机构成立年限需满1年,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在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3)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基金管理规模(实缴)10亿元以上;(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所管理的基金有2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2. 在同等条件下,科创母基金对以下申请机构优先考虑:(1)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或综合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参考清科、投中、融资中国等第三方知名机构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2)具有上市公司或者龙头企业产业背景或科研院所背景的优质投资机构;(3)熟悉本区相关产业领域,近3年通过为本区引入项目或者投资本区项目等途径作出贡献的投资机构。
3. 申请科创母基金增资的机构,须出具子基金同意申请科创母基金以子基金初始净值价格增资出资并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子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在科创母基金尽职调查前取得上述文件的书面承诺。
(二)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子基金申请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其中,2023年5月1日前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要求以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主要负责人具有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有不少于4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具有不少于1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后服务工作相关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
3.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 认缴、实缴出资金额不少于子基金认缴、实缴规模的1%。
四、子基金规定
(一)注册要求:
申请科创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二)科创母基金出资比例及方式:
1. 科创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实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实缴规模的20%,对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中的认缴、实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实缴规模的40%,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子基金有广州市级引导基金、广州市政策性母基金出资的,本区科创母基金出资与广州市级引导基金、广州市政策性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实缴出资总额的60%;
2. 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科创母基金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除政府引导基金、广州市政策性母基金之外的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实缴出资后,再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缴付至子基金账户。若其他社会资本的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则受托管理机构有权不予出资。
4. 子基金规模:在科创母基金实缴出资的当期,子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科创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认缴、实缴出资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科创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5. 子基金存续期: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长的,须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6. 子基金投资领域:科创母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项目,在上述领域投资规模不少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其中,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投资于上述本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包括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7. 子基金返投要求:投资于上述本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的金额不少于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8. 投资标的:种子期、初创期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规定:
(1)种子期企业,是指:①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②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2)初创期企业,是指:①子基金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定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执行;③在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等。
五、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及材料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到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二)符合性初审。对材料齐备无误的申请,区国资局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后,即送受托管理机构。对于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组织审查。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穗开国资规字〔2024〕1号)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及意向出资限额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向区国资局报送《科创母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
(四)社会公示。区国资局经研究复核,区国资局将初步拟定的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受托管理机构落实处理。
(五)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国资局将拟合作的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六)签署协议。根据管委会、区政府批复的科创母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七)资金拨付。区国资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年度科创母基金出资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及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代表科创母基金履行出资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二)申请机构登记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机构专职人员情况(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投后服务、退出管理、财务管理、团队激励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请机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机构及子基金管理人关于同意申报科创母基金基金的承诺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投后服务、退出管理、财务管理、团队激励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三)子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出资人公章);
(十五)其它需说明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成册,并另附拷贝电子文档的光盘或U盘(包括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一份。
七、受理范围和时间
(一)受理范围:本次仅遴选【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辅导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4日
(三)受理时间: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的,须在16日前(含16日)寄出,具体以揽件时间为准(建议用顺丰快递),逾期寄出将不予受理)
八、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地 址: 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10楼1020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